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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容留他人吸毒将追刑责
12种毒品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确定
来源: 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 2013-05-11    分享到

京华时报2012年5月29日讯(记者袁国礼)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天联合发文,对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其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等6种情况,将追究刑责。

 

昨天,两部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全文共17条,包括了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等。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三)》,持有两种毒品的,将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统计是否要追诉。目前我国共列管256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只明确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大麻、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等10余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对于并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将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立案追诉标准(三)》明确,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大麻5000株以上、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抗拒铲除等6种情况,也将立案追诉。

 

■新闻背景

容留他人吸毒罪出台曲折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各地执法实践和提出的建议而制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容留吸毒行为即可定罪,但刑法同时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如《禁毒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多次研讨后,多方认为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应区分行为情节、后果,不宜一律作犯罪处理。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三)》将“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情形作了区分,同时吸收、借鉴了《立案追诉标准(一)》中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规定的相关内容,列举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从次数、“聚众”的严重危害性、容留吸毒的对象(未成年人)以及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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