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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犯罪中犯意转化的处理
来源: 法律教育网     作者: 周 强 罗开卷     更新时间: 2013-04-23    分享到

一般认为,犯意转化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故意发生转化的情况。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犯意转化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认定犯罪。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对此,有人认为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犯意升高的情况下从新意,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没有障碍。在犯意降低的情况下从旧意,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实践中如果从新意,并将旧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能更具有司法操作性。

 

犯意转化不同于另起犯意。犯意转化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

 

在实施骗取贷款犯罪中,行为人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意上可能由不以非法占有目的向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转贷牟利目的这一特定目的转化,或者由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转贷牟利目的这一特定目的向不以非法占有目的转化,甚至在非法占有目的与转贷牟利目的之间相互转化。而骗取贷款犯罪行为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者高利转贷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转贷牟利目的。因此,正确把握骗取贷款犯罪中行为人的犯意转化,对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骗取贷款犯罪中的犯意转化也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阶段的犯意转化和实行行为阶段的犯意转化。在预备行为、实行行为阶段的犯意转化中,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或者转贷牟利目的实施骗取贷款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非法占有或者转贷牟利目的实施骗取贷款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反之亦然,一般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认定犯罪,即前种情况以贷款诈骗罪或者高利转贷罪定罪,后种情况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在实行行为阶段的犯意转化中,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或者转贷牟利目的骗取贷款,但后来产生非法占有贷款或者转贷牟利目的的,以贷款诈骗罪或者高利转贷罪定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贷款或者转贷牟利目的骗取贷款,但后来不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或者转贷牟利目的的,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同时将旧意“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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