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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伙同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近70万双双获刑
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单位被判罚金 个人被判有期徒刑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 2013-04-14    分享到

中国法院网2011年2月17日讯 (伊莉) 老板伙同会计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税款近70万,最终东窗事发。不仅该单位被判罚金20万,老板和会计均各自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获刑10年半和4年。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主犯姚某某系某传动设备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偷逃税款,她伙同该单位财务主管左某某,让他人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各式增值税专用发票52张(价税合计5 767 843.8元,其中金额为4 930 781元,税额为838 062.8元),用于抵扣税款。2009年11月2日,该公司将其中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 012 620元,其中金额为865 487.18元,税额为147 132.82元)所抵扣的税款补缴。但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尚有人民币690 929.98元未补缴。2010年3月,左某某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其他事项时交代了其伙同老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姚某某于当天被抓获归案。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传动设备销售公司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且已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姚某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指使他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左某某作为单位财务人员,直接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姚某某、左某某共同犯罪中,姚某某作为单位决策人,指使左某某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左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自首,并有举报同案犯的立功行为,应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该公司及二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故对该公司和姚某某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朝阳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传动设备销售公司罚金20万元、姚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左某某有期徒刑4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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