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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职务侵占罪)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6    分享到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职务侵占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职务侵占数额达1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2、有下列情节之—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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