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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一起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案 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伍子刚 向浴峰     更新时间: 2013-04-09    分享到

法制网2012年6月29日讯  日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冰毒1013.1克(其中液体冰毒735.6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这也是雅安近年来打击处理的最大一宗毒品贩卖案。

 

据了解,被告人唐某,蒋某,曾某都系四川省金堂县人,三人于2010年9月起,在雅安市雨城区木城街86号租了一套房间并购买了用于制造冰毒的原料和工具,开始制造冰毒。之后,唐某与曾某、贺某某(另案)驾车将制造出的冰毒从雅安市运至成都市新都区,由李某某(另案)将冰毒卖给周某某(另案)等人吸食。2010年12月11日19时许,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民警在木城街86号租住房内查获冰毒277.5克,同时查获用二个塑料桶装的棕色油状液体分别为315.4克、420.2克。经四川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甲基苯丙胺。

 

在法庭上,雅安市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指控蒋某犯制造毒品罪;指控曾某犯制造、运输毒品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唐某系主犯,蒋俊、曾某系从犯。唐能、蒋某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唐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蒋某、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制造、运输、贩卖,其行为构成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2000元;被告人蒋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被告人曾某犯制造、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黑色本田汽车1辆、东风雪铁龙小型汽车1辆、宁峰脱水机1部、海尔卧式冷藏冷冻转换柜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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