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常见问题 >
 
如何理解死缓限制减刑的严厉性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4-02    分享到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50条增加了第2款,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同时对限制减刑做了严格规定,不仅规定了较长的刑罚实际执行期,而且规定不得假释,使之与一般死缓犯可以减刑、假释明显不同,从而缩小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在严厉性上的差距,开拓性地对死缓犯实行区别对待,并对部分死缓犯从严惩处,体现了这一刑罚的极其严厉性。

 

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类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除重大立功外,不能少于25年,加上必须有的2年死缓考验期间以及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开始羁押到作出裁判一般1年以上的时间,实际羁押的时间至少28年,有的可能达到30年左右。假如犯罪分子25岁左右犯罪,到55岁左右才能出狱。这样一方面犯罪分子通过长期教育和改造,与被害方的矛盾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减;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因年龄、体力、生理、心理等变化,基本丧失了重新犯罪再危害社会的能力。因此死缓限制减刑被认为是死刑的替代刑,可以更有效地实现刑罚惩罚和预防特定犯罪的目的。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下一篇: 破坏电力设备罪适用于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