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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行系统贪污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郭向东 陈振英 李文     更新时间: 2013-03-18    分享到

案情:

 

1996年元月,某县农行营业所主任靳某不按规定报上级审批,违犯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70%的规定,用自己价值6万元的房子做抵押,冒用王某的名字超越权限自批自贷10万元;1996年元月5日以存单抵押,冒用范某、郭某名字自批自贷6万元和4万元,后将20万元按3‰利率借给王某用于经营活动,后被卢氏县农行发现并责令其立即归还,至1997年12月29日靳某陆续归还20万元贷款及本息。另查明,靳某采取收入不计账的方法侵吞其经手收回贷款利息43904.19元。2004年,靳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发之前,无一人告发,上级主管部门县农行历年对各营业所进行常规业务工作情况检查未发现问题。

 

一、从此案的办理情况看,当前农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作案手段多为收入不记账,且作案次数多。从本案认定事实看,靳某利用其担任营业所主任职务之便,先后7次采取收入不交账的手段贪污其经手收回贷款利息43904.19元、冒用他人名义3次超越权限违规自批自贷20万元贷款供朋友做生意使用。

 

(二)是作案手段隐蔽。靳某涉嫌贪污案,涉案款高达4万余元,作案时间从1996年元月开始直至1999年11月,作案时间长达4年之久,涉及当事人无一人告发,上级主管部门县农行历年对各所进行常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也未能发现,对此事更是毫无察觉。

 

二、当前农行系统案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不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1996年元月,靳某在未有人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以其朋友王某、亲戚郭某及民工范某名义违规自批自贷20万元贷款,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借给其朋友王某做生意使用。时隔3个月后,县农行业务部门发现此事,即责令靳某将其经手所贷20万元贷款立即偿还,但未给其任何处罚。这无形中滋长了靳某犯罪过程中的侥幸心理,使其在此后的4年中又连续作案7次,采取收入不记账手段侵吞其经手收回贷款利息43904.19元。

 

(二)是外勤人员收取贷款及贷款利息不及时入账现象普遍。在调查此案时发现,营业所外勤人员收取贷款及贷款利息后,根据当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入账,若收回现金当月较多就只入账一部分,完成任务数即可,造成其手边常常留有一定的备用现金,从而给犯罪造成可乘之机。本案中靳某就是乘此空当,先后7次采取收入不记账手段侵吞其经手收回贷款利息43904.19元。

 

(三)是相关制度落实不够。在调查中,办案人员接触到农行各种各样规章制度,制度之细,制度之全面,确确实实让人无懈可击,但制度只是一纸空文,它需要人来执行,执行人的严格与否,直接影响到制度的效力及其制约作用。本案中靳某正是利用了监督人员工作不力,监督不到位实现了其犯罪目的,给单位和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是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不力,流于形式。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靳某所在营业所每月每季度,上级主管业务部门都要到每个营业所进行业务工作检查,如果其检查认真负责,细致到位,制度执行得力,靳某贪污公款43904.19元、挪用公款20万元将无法实现。

 

三、当前预防农行系统职务犯罪案发的几点建议:

 

查办金融系统这起案件,从根本上暴露了金融系统内部管理混乱、缺乏监督的内在问题,促使金融系统感到自身加强内部管理、深化人员素质教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于规范金融秩序、净化金融市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该案的查处,使多年来暗藏于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中间如群众贷款难的腐败问题暴露无遗,从促进银行员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财务意识方面为群众提供了方面,社会各界反映良好。但是我们感到,在查办金融系统案件方面也遇到不少难题:(一)是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二)是证据调查的秘密性,往往因金融系统内部诸多的规定而失密,使侦查机关的很多工作显得徒劳无功;(三)是金融系统自我包庇意识浓厚,往往使侦查人员工作陷入被动。这些问题若不能从根本的上得到解决,则继续会在今后查处同类案件中困难重重,降低工作效率。

 

因此,我们建议:(一)是希望上级检察机关能够明令通知金融系统在内部规定中无条件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二)是建议上级领导部门与党委纪检领导机关进行勾通,对于因延误侦查工作或有意包庇的金融系统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加强审计监督,遏制不良贷款发生,消灭农行人员挪用公款行为发生;四是检察机关在农行系统设检察室,以保证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从各方面顺畅制约渠道,以保证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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