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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互联网   2013-03-11

1996年3月19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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