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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20)• 李德田故意伤害案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5-06-05

李德田


1997年12月31日,在南塔鞋城帮老板张宝玉经营货运的刘建、赵春吉,因被人举报私藏一把手枪和一把五连发猎枪而落入法网。二人交代伤害刘铁夫一案是受李德田指使。


1999年11月26日,李德田被抓,两次均因证据不足而没有被检察院批捕。


2000年5月,李德田被取保候审。


2003年9月末,刘建、魏忠民等人因刘铁夫案被判刑,李德田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和质证却被当作该案的主谋出现在当地的一家晚报上。


2004年3月22日,李德田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沈阳中院于2006年3月8日判处李德田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6年4月16日,李德田到抚顺市第二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末,李德田在狱中戏剧性地撞到了伤害刘铁夫的真凶之一魏忠民。二人互不认识,但魏忠民承认该案是张宝玉和柴淑兰指使所为。


2007年2月12日,李德田及其家人开始申诉。


2007年8月中旬,辽宁省检察院向中共辽宁省省委、省政法委执法督察处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作了汇报:李德田故意伤害案原审的证据存在瑕疵。建议省政法委协调省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张宝玉,柴淑兰立案调查。


2007年10月,省人大再次就此案召开省、市检察院协调会,督促尽快办理此案。


2008年3月初,李德田家属在迟迟得不到司法机关答复的情况下,又一次到北京找有关部门反映。


2008年8月22日,辽宁省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此案进行复核,并向辽宁省高院提起刑事抗诉。


2008年8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李德田案件的刑事抗诉书。


辽宁省高院经查,刘健、赵春吉、魏忠民三人纠集他人伤害被害人刘铁夫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焦点在于他们的行为是受李德田指使的,还是他人指使的,或者说,李德田指使他人伤害刘铁夫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原审认定李德田指使他人伤害刘铁夫,主要证据就是刘健、赵春吉、魏忠民的供述。这三人的供述中,只有刘健供称是李德田对他们三人说要打刘铁夫,也就是说李德田是当着他们三人的面说的。而赵春吉、魏忠民却都供述是听刘健说的李德田要找人打刘铁夫。这三人的供述中,赵春吉、魏忠民的供述都属于传来证据,是间接证据,只有刘健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而刘健在公安预审时的六次供述中,只有前两次供述称是李德田指使的,且内容很简单,没有如何指使、如何预谋等细节的描述。在以后的供述中,刘健虽没有供述是谁指使的,但已明确否认是李德田指使的,并对前两次称是受李德田指使的供述予以否认。就刘健在公安机关预审期间的供述来看,其供述前后不一,并且后面的供述已经明确否定了前两次关于是李德田指使的供述,那么,刘健的前两次供述是否真实,有待于进一步认定,不能作为李德田指使他人的证据使用,且刘健与赵春吉、魏忠民的供述又相互矛盾。因此,原审仅以刘健的前两次供述及赵春吉、魏忠民的供述作为证据,认定是李德田指使他人伤害刘铁夫,显系证据不足。


从刘健、赵春吉、魏忠民在检察机关复核时的证言来看,三人都明确肯定是张宝玉、柴淑兰指使他们伤害刘铁夫,否认是李德田指使的,都认为李德田与刘铁夫被伤害一案无关。刘健和赵春吉均证实张宝玉找他俩,提出要教训刘铁夫,二人又找魏忠民纠集他人实施犯罪;事后,张宝玉又给了他俩两万元钱。三人都证实预谋后,张宝玉多次领赵春吉、魏忠民跟踪刘铁夫,找机会下手,前几次因故未遂。三人对张宝玉找他们预谋的时间、地点、谈话内容、作案过程等描述基本相同。三人的证言能相互认证,可信度较高。三人的证言更说明他们在公安机关关于是李德田指使的供述是不真实的。


法院认为,原判以刘健、赵春吉、魏忠民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作为主要证据,认定李德田指使他人伤害刘铁夫,构成伤害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认为李德田无罪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


随后,法院于9月25日对李德田案件作出宣判,撤销了原来判处李德田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判李德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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