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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86)• 杨锡发故意杀人案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5-04-23



2002年2月18日,正读高三的刘方在村子附近失踪了。


9天后,刘方的尸体在村子附近一个小树林被发现。


法医鉴定确认,死者生前遭人强暴过,被勒颈后致窒息而亡。


公安机关调查中,几个迹象同时指向了刘方同村的杨锡发:刘方失踪当天,杨锡发在早晨9时左右推着自行车在事发现场附近出没;村民反映,杨平时行为不检点。


发现尸体当天,杨锡发就被带走了。公安机关审讯到第5天,他就“招”了。他说自己是“屈打成招的”。


从襄樊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上看,认定杨是凶手的主要证据有:几位村民证明杨锡发当日在案发现场出没;物证和口供;杨锡发的有罪供述及指认现场的视听资料。


2003年6月3日,襄樊市中院一审认定杨锡发的犯罪事实为:2002年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杨锡发骑车去清潭,行至一下坡处,遇见刘方,产生奸淫之心。杨锡发提出与刘方发生性关系,遭拒。杨锡发随后将自行车藏在路边茶林里,强行把刘方挟持到山坡下的树林中,先用拳头殴打对方,继而又用石块击打其头部,致其昏迷后,实施强奸。后见对方还有呼吸,遂杀人灭口,用对方的鞋带将其勒死。杨锡发又将刘方的尸体和物品移至一灌木丛中,并用草、枯树枝及折断的新鲜松树枝掩盖现场后逃离。


法院还指出,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没有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襄樊市中院判决,杨锡发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杨锡发不服判决,遂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于2003年8月裁定:杨锡发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襄樊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3年10月31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处杨锡发无期徒刑。


杨锡发再次上诉。


2004年6月,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襄樊市中院的判决;由于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上诉人杨锡发无罪。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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