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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38)• 卓发坤故意杀人案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5-02-13

卓发坤与一双儿女



卓发坤,广西来宾市小平阳镇刘平村农民。


2002年11月15日晚,村里67岁的农妇卢某在家里遇害并被焚烧尸体。 经法医尸检鉴定,卢某是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是2002年11月15日晚11时许。


在公安机关还没有任何线索时,死者家属自己着手寻找凶手。他们经过一番分析后,很快就把卓发坤列为“重点嫌疑人”。1997年,卓发坤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死者家属认为,卓欲到卢某的住处偷东西,被发现后,杀人灭口。


卓发坤于2002年11月17日早上,和同村几个年轻人到柳州打工去了。家属们更加坚信“卓发坤是真正凶手,事发后畏罪潜逃”。2002年11月25日,他们在柳州一个工地找到卓发坤,将卓绑了起来,交给派出所。


2002年11月27日,卓发坤被刑事拘留。


2003年6月,卓发坤被来宾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3年7月,来宾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发坤死刑。卓发坤提出上诉。


2004年8月,广西自治区高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12月,来宾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发坤死刑。


卓发坤继续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泽平为卓发坤提供法律援助。


2006年8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卓发坤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之一,是公安机关在工地里找到了卓发坤一件带血迹的花衬衣。花衬衣上沾有B型血,受害人卢某是B型血。但是,卓发坤本人也是B型血,公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卓发坤的花衬衣上所沾血迹就是卢某的血迹。


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来宾市中级法院对卓发坤的原判,判决卓发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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