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专业领域
    成功案例
  • 案件播报
    刑事观察
    本站原创
  • 刑事论文
    审判参考
    社会责任
  • 社会活动
    荣誉奖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站内搜索:
网站资讯 法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液氯定罪处罚的答复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3-10-07

浙高法〔2005〕163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温刑二他字第22号《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液氯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毒害性物质应为禁用毒害品。液氯虽列入了《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但非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液氯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如果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液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

 

此复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版权所有: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jsbh.net)

技术支持:秀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