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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立案标准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3-08-01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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