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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国家赔偿标准提高为每日182.35元

徐隽   中国法院网   2013-05-20

人民日报2013年5月20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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