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专业领域
    成功案例
  • 案件播报
    刑事观察
    本站原创
  • 刑事论文
    审判参考
    社会责任
  • 社会活动
    荣誉奖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站内搜索:
网站资讯 常见问题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3-05-11

一、在犯罪主体方面,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而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其中非纳税主体犯本罪更为常见。

 

二、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罪同为故意犯罪,但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以此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以不入帐、虚列开支等欺骗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用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向税务机关骗取并未缴纳的税款。

 

四、在犯罪客体方面,两罪都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但本罪还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外贸经济秩序。另外偷税可针对各种税进行偷税,而骗取出口退税仅违反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只可能侵害税收制度中的增值税制度、消费税制度。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版权所有: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jsbh.net)

技术支持:秀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