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专业领域
    成功案例
  • 案件播报
    刑事观察
    本站原创
  • 刑事论文
    审判参考
    社会责任
  • 社会活动
    荣誉奖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站内搜索:
网站资讯 常见问题

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3-04-10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版权所有: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jsbh.net)

技术支持:秀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