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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在哪些情形下重新审判?

   互联网   2013-04-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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