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专业领域
    成功案例
  • 案件播报
    刑事观察
    本站原创
  • 刑事论文
    审判参考
    社会责任
  • 社会活动
    荣誉奖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站内搜索:
网站资讯 常见问题

假冒他人名义投标的人是否成立串通投标罪

   互联网   2013-03-26

这种从头到尾自己没有投标资质,伪造资质证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人名义进入到投标活动当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还是以串通投标罪论处?这里存在争议。从表面上看,既符合合同诈骗罪,也符合串通投标罪。但这里有一个实质意义的分界线,就要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系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而假冒他人名义,虚构事实,倘若只是为了顺利进入投标程序,进行投标,直接目的并不在于占有财物,而是为了中标,得到项目。另外,从法益侵害这一立场来看,更重要的是侵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这里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为宜。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版权所有: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jsbh.net)

技术支持:秀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