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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他人的专利的处理

   互联网   2013-03-25

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当成立牵连犯,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一罪。 还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吸收犯,应当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下,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假冒专利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符合两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理由不数罪并罚呢?无论只定哪一罪,都会遗漏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刑法评价,故定一罪不妥,应当数罪并罚。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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