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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处理

   互联网   2013-03-21

一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包含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两种情形。有形伪造,指无权制作者仿真制假的行为;无形伪造,指有权制作者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作的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公文、票证或印章的行为,比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发卡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属于无形伪造,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同时也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想象竞合犯,一般应择一重罪论处。

 

当然,如果发卡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应按照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果发卡行工作人员与他人相勾结,利用发卡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实施骗领信用卡行为的,根据共同犯罪一般原理,应以主要实施者的行为性质确定罪名。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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