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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买卖易制毒化学品 被判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东方法治   2013-05-11

东方法治2012年7月30日讯  借为公司运输化学品丙酮的便利,偷偷将丙酮卖给无证收购化工原料的人,近日,江苏省江阴法院判决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买卖丙酮的三名被告人均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汪某、范某是张家港某运输公司的司机。2012年4月9日,二人受公司指派,驾驶一辆危险品运输车运输化工原料丙酮。为给自己谋取利益,二人私下联系了专收化工原料的李某。李某并无收购化工原料的资质,2010年就曾因非法收购化工原料被行政拘留过。三人谈妥后,汪某就将车辆开到江阴市璜土镇一个僻静的简易房处与李某接头,现场以3150元每桶的价格卖给了李某3桶丙酮,共计503公斤。当日,三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范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故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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