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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出命案 乾县一副检察长被判无罪
被指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来源: 华商报     作者: 贾学伟     更新时间: 2013-03-17    分享到

本报讯(记者 贾学伟)2002年4月20日,乾县人民检察院因“案件需要”,将乾县一建筑公司工程队队长师建安带走询问,9天后,师建安在扣留地自缢身亡,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立案调查。2003年1月6日,此案在礼泉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报《华商视线》栏目曾于2月9日对此进行过长篇报道。6月5日,此案一审判决终于下来,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马茂林被判无罪,反贪局副局长何新时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分。

 

本案由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马茂林和何新时被分成两个案子由礼泉县法院异地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在师建安被扣留期间,何新时一直在办案地点参与办案,上下沟通,请示汇报,召集会议,上述事实有多项证据证明。法院认为何新时身为主持反贪局工作的副局长,参与办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违反法定办案程序,以询问通知书的方式,违法滞留师建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但乾县检察院违法办案,督办参与人员的责任比较分散,师建安自缢死亡的后果何新时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马茂林宣判无罪,何新时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分。

 

死者师建安的家属师西峰等人对此判决不服,认为判决过轻,已经于6月19日向礼泉县检察院递交提请抗诉申请书。目前,检察机关还没有对此作出答复。

 

庭审摘要

 

马茂林案

 

礼泉县检察院在马茂林案中指控说,2002年4月20日,乾县检察院反贪局口头通知师建安到秦岭饭店接受调查询问,后补发了“询问通知书”。4月29日上午,师建安在卫生间自缢死亡。马茂林作为主管反贪局工作的副检察长,在此期间多次到调查地点检查督办案件,参与调查询问,但未对严重违法办案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马茂林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师建安自缢死亡,属于严重事故,犯有玩忽职守罪。

 

庭审中,马茂林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都已向上级作了汇报,自己没有决策权,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法庭上,包括乾县检察院院长在内的多名证人作证,法庭对此进行了质证。法院最终认为马茂林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判决马茂林无罪。

 

何新时案

 

在对反贪局副局长何新时的审理中,检察机关指控何新时一直在办案现场,组织指挥并直接参与调查询问工作。检察机关认为,何新时身为主持工作的反贪局副局长,严重违反法定办案程序,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以询问方式违法滞留师建安,以致发生师建安自缢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犯有滥用职权罪。

 

何新时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对于师建安的调查询问、违法滞留等,不是个人决定,根据惯例和具体案件以及案情,在放人问题上只能请示主管检察长,他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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