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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17    分享到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


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据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


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2)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3)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4)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5)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确定为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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