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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玩忽职守 放“带病”拖拉机上路酿惨祸
检方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判决从无罪到有罪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黄必成     更新时间: 2013-03-17    分享到

在检察机关抗诉下,来宾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判决监理员玩忽职守罪名成立。随后,忻城县检察院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逮捕了黄某和陆某,但县法院一审判决时,认为黄某和陆某并没有过错,因此判决两人无罪。

 

拖拉机在年检时已经被发现有问题却安全过关,之后上路酿成一起死3人伤5人的特大车祸,参与年检的农机监理员该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检察机关抗诉下,来宾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判决监理员玩忽职守罪名成立。

 

2008年12月30日下午1时许,来宾市忻城县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石某驾驶着一辆拖拉机装载4.02吨碎石,在从忻城县红渡镇古钵村开往红渡街途中,与对向开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之后拖拉机撞到在公路边行走的行人,造成韦某等3人当场死亡,樊某等5人受伤。后经当地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驾驶的拖拉机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且超载上路,在会车时未靠右行驶,遇到险情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被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次交通事故背后,当地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行为。2008年1月20日,石某开着拖拉机在当地年检。明知拖拉机的后车厢两侧加设有钢质活动栏板,增大货厢内部尺寸,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的监理员黄某和陆某仍给予通过检验合格,使石某的拖拉机得以合法上路,给社会留下安全隐患。随后,忻城县检察院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逮捕了黄某和陆某,但县法院一审判决时,认为黄某和陆某并没有过错,因此判决两人无罪。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忻城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来宾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来宾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和陆某在担任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监理员期间,在对石某的拖拉机进行年检时,不认真履行职责与该拖拉机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有直接的联系。黄某、陆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交通事故属于一果多因造成,车主兼驾驶员石某也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被告人黄某、陆某的法律责任。因黄某、陆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是过失犯罪,遂判处黄某、陆某犯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免于刑事处罚。(南国今报 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杜冬敏 陈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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