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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把关不严致诈骗犯逃窜作案
二审仍被判玩忽职守罪
来源: 正义网     作者: 林甄 林志铭 林志玲     更新时间: 2013-03-17    分享到

正义网福建6月14日电(通讯员 林甄 林志铭 林志玲)上诉人陈某,系原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龙桥派出所户籍民警。因认为自己无罪,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荔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遂向莆田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仍被莆田市人民法院判犯玩忽职守罪。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查明:上诉人陈某任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龙桥派出所民警代理户籍民警办理户籍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户籍窗口管理规定,对由户籍协管员林某(已判刑)办理的业务未能认真审查把关,导致户籍协管员林某于2010年3月26日违法为涉嫌诈骗犯罪的上网在逃人员王某办理一张套用死者“张某”身份信息的第二代身份证。王某获得该身份证后,用“张某”的身份证外出办理住宿、乘飞机等,游走于社会,以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把其缉拿归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0年8月至10月止又继续以帮助他人办理到韩国劳务为名,骗取俞某、詹某忠、詹某芳等10人现金人民币7万多元。2011年3月2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身为公安干警,在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从事户籍工作期间,没有按照莆田市公安局莆公综[2006]25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户籍窗口各项管理措施的通知》的要求,对户籍协管员林某的工作进行核对,致使户籍协管员违法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假冒他人名字的居民身份证,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逃避抓捕并继续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据此,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上诉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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