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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因贷款诈骗罪入狱5年后被判无罪未获国家赔偿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李家伟     更新时间: 2013-03-16    分享到

2006年,正在和丈夫一起开家具厂的东光县大单镇农妇杨淑梅被当地法院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夫妇俩的生活就此逆转。经过多年的奔波劳碌,杨淑梅于2011年7月拿到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东光县法院对杨淑梅的有罪判决,宣告杨淑梅无罪。日前,记者获悉,杨淑梅已经拿到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要求东光县人民法院赔偿杨淑梅人身自由权赔偿金39140.75元。

 

农妇被错判,5年后终改判无罪

 

这是一条奔波多年的辛苦路。拿着这纸国家赔偿决定书,杨淑梅的丈夫孙连伟感慨万千。他说,这场官司让他们夫妻二人遭受了别人意想不到的痛苦和打击。据介绍,这起案件始于2006年,当时东光县人民法院指控杨淑梅犯贷款诈骗罪,并于当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杨淑梅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杨淑梅刑满释放后不断申诉、上诉,历经艰难。2011年7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经查明,涉案家具厂由杨淑梅、孙连伟夫妇共同经营,两次贷款均由二人商定后共同办理。法院认为,孙连伟在金庄信用社的19万元贷款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孙连伟之妻杨淑梅亦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被告人杨淑梅无罪。

 

被羁押275天,申请国家赔偿

 

拿到无罪判决后,杨淑梅向赔偿义务机关东光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东光县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杨淑梅依法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杨淑梅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06年3月15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执行逮捕,12月14日由东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东光县人民法院于当年11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杨淑梅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杨淑梅不服,提出申诉,东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7日作出再审决定,维持了原先的判决。杨淑梅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宣告杨淑梅无罪。

 

杨淑梅自200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06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其被羁押275天。  

 

拿到赔偿决定书,赔偿不见分文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杨淑梅被错判的事实已经依法确认,其提出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有关法规,东光县人民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通知,对侵犯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为142.33元。杨淑梅被限制人身自由275天,东光县人民法院应赔偿杨淑梅人身自由权赔偿金39140.75元。在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东光县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因此杨淑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1月22日上午,杨淑梅的丈夫孙连伟说,虽然拿到了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虽然决定书最后明确规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但遗憾的是杨淑梅至今也没有拿到这笔国家赔偿金。他说,他曾多次找到当地法院,但这笔赔偿金仍没有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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