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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贪污款用于吃喝玩乐的行为不影响定罪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范跃红 陆瑾 舟波     更新时间: 2013-03-14    分享到

针对被告人“充其量是违纪,吃吃喝喝不能算犯罪”的辩解,检察官指出:将套取的公款不管私分还是用于吃喝,都是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套取公款用于私人请客吃饭,不属于公务招待

 

将贪污的公款用于吃喝玩乐,这种事情本身并无多少新奇,贪官被判刑也没有什么悬念。但是这桩发生在浙江省岱山县小小乡镇卫生院里的腐败案件,还是为国家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

 

包括公款吃喝玩乐在内的公款消费一直为国人所诟病。公私界限的模糊、报销制度存在的巨大漏洞、各式“小金库”的设立、一些小团体“抱团以权谋私”,使得腐败分子游走于各种制度规定和法律的灰色地带,一纸报销单,就可将个人的吃喝玩乐等消费都化为公款埋单。但是,只要有贪污公款的事实存在,并且贪污数额达到了立案的标准,不论是将赃款用于个人吃喝玩乐还是用于个人的其他消费,都是对赃款的事后处理,都不影响定罪。

 

11月中旬,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傅平洪被押送监狱服刑改造。此前,他在任岱山县长涂中心卫生院院长时的两名老部下———长涂中心卫生院原副院长陈维军(后升为院长)、财务科原主任祝施君也因职务犯罪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八年。虽然这起职务犯罪窝案涉案总额并不惊人,但还是在海岛岱山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这一切都跟傅平洪用贪污来的公款吃喝玩乐有关。

 

一、杏林高手变身“套钱”高手

 

今年39岁的傅平洪可谓官运亨通,2000年起就先后担任岱山县岱东镇、高亭镇等4个乡镇卫生院的院长。身为一院之长,傅平洪参与公务接待是免不了的。久而久之,傅平洪爱上了下馆子吃饭。

 

傅平洪不爱一个人吃饭,而是喜欢呼朋唤友一起吃喝。吃饱喝足以后,有时还要K歌吼一下,再洗个脚、泡个澡、敲个背之类散散酒气。这些卫生院均属岱山县卫生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是政府办的非营利性机构,上级拨给卫生院的公务接待费一年有几万元。但是,这些费用对下馆子已成瘾的傅平洪来说显然远远不够。从2003年8月开始,傅平洪一般每天都有两三顿饭在饭店里吃,有时吃了晚餐还要吃夜宵。

 

这些吃喝费用在单位里的财务部门肯定是报销不了的,但是头脑灵活的傅平洪自有一套办法。2003年10月,傅平洪在饭店私人请客签单记账的餐费已经有1万多元没付了,饭店老板也催了好几次。于是,傅平洪跟经常和自己一起吃喝的长涂中心卫生院财务科主任祝施君商量,叫他以陈某名义虚开发热门诊装修发票3.55万元。实际上发热门诊装修总共也就花了几百元,这些费用已经在单位房屋修缮科目中开支了。而这个陈某从来没有承包过什么工程,是傅平洪一起吃喝的好友。祝施君将发票开来后,傅平洪签名报销,并冒签了陈某的名字。付掉傅平洪个人欠饭店的餐费后,傅平洪和祝施君两人又各分了2000元,顺便给了经常一起吃喝的长涂中心卫生院副院长陈维军1000元,叫“见者有份”。剩下来的钱由祝施君保管,准备用于支付傅平洪的下一次吃喝玩乐费用。

 

柴某也是傅平洪餐桌上的“常客”,2003年下半年他承建了长涂卫生院一楼门诊窗口装修等,工程量只有1万元左右。结账时,傅平洪与祝施君商量趁开装修发票时多开4万元左右,到时候自己私下用用。于是,祝施君虚开了一张5万多元的发票,除了付给柴某1万余元工程费外,套取的公款近4万元傅平洪与祝施君两人各分得现金3000元,又给了陈维军1000元“签字辛苦费”,余下来的3万元钱被陆续用于支付傅平洪所欠餐费等个人开支。

 

此后,傅平洪与祝施君每次都冒用柴某名义虚开或多开各类装修发票套取公款。从2004年1月至12月,两人先后6次如此这般操作,几乎将小小卫生院能装修的地方都“装修”了一遍,套取公款近20万元,每次两人分个三四千元。有时候,傅平洪会顺手给副院长陈维军分个500元、1000元,余下的钱用于支付自己的餐费、洗脚费、卡拉OK费等个人开支。

 

2005年“五一”长假,傅平洪、祝施君、柴某各自带着家小到普陀山、桃花岛旅游。由于其间发生的K歌、餐费等多项费用无法用公款埋单,傅平洪就叫柴某在医院手术室装修工程发票上多开了3万元。考虑到仅一个小小手术室装修就花掉3万元实在太夸张了,傅平洪就让祝施君把放射室地板也一起“造”进去。傅平洪对祝施君说:“放射室这么暗,装没装修别人也看不出来。”就这样,他们虚开了3万多元的发票,从中套取了2.7万元公款,傅平洪买了一部手机和一台3500元的索尼数码相机,祝施君也给自己买了一部手机,其余的除了用于支付这次“集体旅游”的费用外,依旧是留着给傅平洪个人吃喝玩乐埋单。不知不觉,一直被人称为是“杏林高手”的傅平洪变身为“套钱”高手,只是曾经妙手回春的他已经治不好自己心中的贪病,也管不牢自己的贪嘴了。

 

二、套取公款吃喝带出俩腐败“徒弟”

 

2005年8月,傅平洪调到岱山县城所在地高亭镇任中心卫生院院长。他吃喝照旧,腐败继续,腐败的圈子没有多大变化,一起吃饭的还是陈某、柴某这些常客。只是原来在长涂卫生院套出来的公款还没吃完,加上初来乍到,傅平洪还是有所收敛的。

 

为了贪污公款方便,傅平洪急于物色一个和祝施君一样的“人才”为他出谋划策。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他看中了这家卫生院负责财务的辛某,于是想方设法笼络辛某。不过,在傅平洪眼里,辛某不如祝施君那样灵活,和他能一拍即合。虽然傅平洪也带着辛某一起吃吃喝喝,有意“锻炼培养”辛某,但是辛某似乎悟性不高,不会主动为傅平洪套取公款出主意。于是,傅平洪决定自己单干。他又找到了包工头柴某,先后8次以柴某的名义多开虚开各类装修发票套取公款,继续用于个人餐费、洗澡、洗脚、敲背、唱歌等消费。同时,傅平洪还指使辛某、张某等人以虚开、多开装修、投影仪、汽车维修、小工发票和日常物资采购发票等方法套取出公款7万多元用于个人开支。

 

此外,2005年12月至2009年1月春节期间,傅平洪分别指使本单位办公室、财务科等人员以给有关单位领导拜年为名,通过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套取出公款11万余元,傅平洪将其中的5万余元予以侵吞。

 

吃喝玩乐用公款报销,傅平洪每天就这样“潇洒”着。直到2008年12月,当地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傅平洪有虚开发票进行贪污的经济问题。经过初查,检察机关掌握了傅平洪指使他人虚开装修发票、侵吞公款数万元的证据,于2009年3月25日依法对傅平洪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傅平洪交代了全部贪污犯罪事实,同时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至2005年,傅平洪利用先后担任岱山县东沙镇卫生院、长涂中心卫生院、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全面负责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药商庄某送的回扣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与此同时,当时与傅平洪一起吃喝玩乐的长涂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后升为院长的陈维军、财务科主任祝施君也被岱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陈维军对傅平洪的腐败行为一直看在眼里、学在心里,苦于当时是个副职,没有实权直接捞一把。接任长涂中心卫生院“一把手”后,他就开始如法炮制。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陈维军伙同祝施君采用虚开装修等发票、虚列行政支出等手段套取公款,侵吞人民币6万余元。此外,2006年下半年至2009年,陈维军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采购中,非法收受他人送的人民币共计8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今年9月24日,岱山县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陈维军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傅平洪的“心腹”祝施君除了当年和傅平洪一起共同侵吞公款26万余元、个人分得3.5万元外,又和陈维军一起贪污公款6万余元;2008年12月,时任长涂中心卫生院财务科主任的祝施君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汽油发票的形式套取公款1200元予以侵吞。2009年11月6日,岱山县法院一审认定祝施君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2万余元,依法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三、将套取的公款用于吃喝不影响定罪

 

傅平洪贪污、受贿案由岱山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后,舟山市检察院依法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9月8日,此案在岱山县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舟山市检察院还专门组织全市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干警观摩庭审。

 

在庭审中,傅平洪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唯对检察机关指控他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贪污44万余元大部分用于吃喝玩乐是犯罪表示异议,认为那是公务接待。“充其量是违纪,吃吃喝喝不能算犯罪!”傅平洪在庭上振振有词。对此,出庭公诉的舟山市检察院检察官据理力争,认为傅平洪这种套取出公款后支付所欠饭店餐饮费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公诉人认为,该案中傅平洪通过虚开、多开发票从本单位套取出的44万余元公款,绝大多数用于支付其所欠的餐饮费、卡拉OK费等个人费用。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贪污行为。至于将套取的公款不管私分还是用于吃喝等,都是傅平洪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庭审中,公诉人还一一出示了祝施君等人的证言。祝施君证实:“傅平洪和他的朋友们基本上每天都到饭店里吃饭,我和陈维军每次都在,吃好后都由我签单。公务开支的费用都在单位里的大账里报销了,套取出来的钱用来支付傅平洪在单位中不能报销的个人开支费用。”辛某证言中也说:“套取的公款绝大部分支付了傅平洪吃饭、卡拉OK、洗脚等费用,包括给他个人手机充值等。”多名证人均证实他们平时和傅平洪吃饭都是兄弟间请客吃饭,一般都由傅平洪召集,是私人请客而非公务。从中可以看出,傅平洪贪污所得的赃款主要都是用于自己在饭店的餐费以及卡拉OK费等个人开支。

 

经查,2003年8月至2005年6月,在傅平洪任院长的两年中,长涂中心卫生院共用招待费7.14万余元,而高亭中心卫生院在傅平洪任院长期间,每年公务招待支出少则3万元多则6万元,2008年甚至超过9万元。公诉人指出,作为一个小小的乡镇卫生院,单位财务予以报销的金额是足够支付公务开支的,所以傅平洪辩称的套取款中也有部分是用于公务开支,无论是从事实还是从常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对傅平洪认为自己最多算违纪一说,公诉人反驳认为,违纪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国家政策、行政管理法律、规章和制度等,破坏和危害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过错行为。违纪在危害程度上比犯罪要小,但某一种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程度大,就相应转化为犯罪了。公诉人结合该案指出,现在一些单位、一些领导公私不分将本应由个人支付的吃喝玩乐费用用公款予以支付,这种用公款支付本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吃喝玩乐费用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纪犯罪行为。如果数额小、程度轻、危害小属于违纪,而数额大、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就是贪污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历来是党纪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处的重点之一。

 

公诉人指出,这些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均能证明傅平洪套取公款支付的餐费性质上应属于他私人的请客吃饭,不属于公务招待,应全额认定为傅平洪贪污。

 

最终,舟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认定44万余元均为贪污款,依法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傅平洪有期徒刑十一年。傅平洪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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