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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人”虽承认诬告强奸罪 获刑警察28年未翻案
来源: 新华网     更新时间: 2013-03-14    分享到

28年前,刘国强还是平顶山市新华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命运转折于送一个陌生姑娘回家的夜晚,刘国强第二天被控强奸,随即锒铛入狱,虽然他坚称冤枉,仍被判刑5年。虽然两年后,“被强奸者”向有关部门写信,替刘国强翻案并当面向其道歉。但奔波20年,刘国强仍未洗掉强奸犯之名。

 

“我没有强奸她,我只想在有生之年证明自己的清白。”这成为一个56岁老人活着的全部意义。

 

改变命运的一夜

 

那一夜,已婚刑警刘国强的命运被彻底改变了。

 

1982年7月4日晚,平顶山市新华公安分局刑警刘国强腰别手枪,骑自行车到了他分管的火车站。第二天凌晨1时50分许,他发现火车站黑暗处有人影在晃动。刘国强称,那段时间火车站曾频发“色诱”案件。

 

黑暗中的人是19岁姑娘王玲(化名),她在接受刘国强询问时,一会儿说在等哥哥,一会儿又称是在等男友张兴(化名)。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因迟迟不见其男友,刘国强决定送王玲回家,他掏出了手枪来证明自己的警察身份。快天亮时,刘国强把王玲送到她的女同事家里。

 

当天下午,刘国强去了王玲的工作单位,“想证实一下她到底是不是在那儿上班”,但他没能见到王玲,因为王玲已经去市公安局报案了。

 

在王玲的控告信中,除刘国强送她回家的内容与刘所述基本一致以外,多出了一段描述刘国强强奸她的细节。

 

没有证据的强奸案?

 

当晚,刘国强得到了市公安局领导的“破格”召见。在走完了拘留、逮捕等一系列程序后,1982年12月31日,刘国强被新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而,刘国强自始至终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名,还在逮捕证下方写道:“我没有触犯刑法,更谈不上强奸!”

 

记者在这起“强奸案”的案卷中找到了王玲的控告信和警方拍摄的物证图片,有刘国强的手枪、王玲洗过的裤子、文化宫的石凳等。“这些证据没有一样可以证明刘国强强奸了王玲,没有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河南教育学院法律系讲师王子喜说。然而,在案卷中还发现了一份1982年9月28日9时的“汇报案件记录”写道:刘国强持枪强奸一案,汇报以后,党组研究认为,证据确凿,已构成强奸罪,应立即提请批捕。

 

接连多日,记者在平顶山采访,找到了这起强奸案的多名相关者。

 

原新华公安分局预审股股长孙耀堂当年负责预审这起案子,他表示,是没啥证据,“主要是上头已经定了,所以这个案子我们当时审也是走走过场”。当年的新华公安分局局长李天成说:“当时公安队伍对作风问题管得特别严,轻判五年就是考虑到没证据,再加上后来那个女的也站出来说她没被强奸。”

 

“受害人”到监狱道歉

 

1984年,受害者王玲自称经受不了“内心的煎熬”,站出来向有关部门反映“诬告刘国强”的经过。

 

此时,刘国强已在狱中改造近两年。

 

王玲在这份抬头为“尊敬的市各级政府”的信中称,是男友张兴暴力逼迫她到公安局告刘“强奸”,并捏造了假材料。然而,不久张兴借此同王玲断绝关系,王玲才醒悟,这是事先设计好的圈套。

 

这封信的落款是1984年7月31日,此前的5月5日,王玲已将同样内容的信寄给了公检法等部门,并附有一盘她对诬告刘国强过程详细陈述的录音。王玲找到正在劳改的刘国强,除交给他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信件及录音带外,还当面道歉。

 

但王玲的信件未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申请刑事再审

 

刘国强出狱后辗转四川、甘肃、北京流浪、打工,不间断地向各级部门写信,但都如石沉大海。

 

2009年6月,回到平顶山的刘国强把案件情况及王玲写的信提供给了当地律师高好民。高好民带着平顶山恒信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找到王玲时,王玲重新做了笔录,证实当年那封信及录音的真实性。

 

拿着这份公证书及相关材料,刘国强先后向新华区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均被一一驳回,称刘国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王玲又否定了此前的说法。高好民称,曾私下与该院法官接触,法官称已经意识到了该案缺少证据的瑕疵,但要在市一级纠错的话难度太大,赔偿倒不怕,主要是追责太难,所以只好让他到上级法院去申诉。

 

如今,刘国强的再审申请书已经提交到了省高院,而在公证书上签过字的王玲不愿接受记者采访。

 

王玲的前男友张兴也已在西平县成家,当高好民带着公证人员找到他时,他承认确实因为生气打了王玲,但关于控告信,他与王玲的陈述相去甚远:“我没逼她,是她自己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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