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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玩忽职守犯罪的审查措施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14    分享到

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通过得到的玩忽职守犯罪线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审查,以确定有无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审查时可围绕如下问题进行:

 

(1)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是否达到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2)损失结果是否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所致;

 

(3)行为人是否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通过对现有材料的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初查或立案侦查。

 

如需要进行初查,初查时要注意把握时机和方法,并可采取如下措施:

 

(1)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3)查询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等证据;

 

(4)询问,包括与调查玩忽职守罪案件事实有关的一切证人,也包括玩忽职守犯罪事实查清可能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5)技术鉴定、辨认;

 

(6)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初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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