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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100%认罪认罚率的司法悖论:考核异化与错案困局
来源: 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5-05-24   

虽然知道认罪认罚率一再提高,但看到有检察院把认罪认罚率提升到了100%,我还是震惊了。


据江西新闻客户端讯(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朱雪军 通讯员韦明月)《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报道,今年以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加大认罪认罚工作力度,适用率稳步提高,由2024年度的87.84%提升至100%。在审查逮捕、起诉时,同步开展认罪认罚告知制度,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


对于这个消息,律师界已有多人发表文章提出自己观点,对其宣传的认罪认罚自愿性提出质疑。我认可这些质疑,一方面基于我的辩护实践,有些明显无罪的案件,当事人被取保、缓刑、降格处罚这些条件诱惑而违心地做了认罪认罚。云南大理甚至有三名警察均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但现在都提出了申诉认为自己无罪。天底下哪会有那么多人真心认罪认罚?


另一方面,是我看到学界对认罪认罚造成错案的一些研究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汪海燕教授发表在《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5期的《认罪认罚案件再审问题研究——以54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一文,讲到541个提起再审的认罪认罚案件,并对启动再审原因做了分析。从作者收集的541起案件看,启动再审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发现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审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的;第二类是原审裁判量刑不当的,主要包括因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和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两种情形;第三类是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除上述外,认罪认罚案件再审启动的理由还包括: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原审法院在对某些特殊类型犯罪进行判决(尤其是作出缓刑判决)时未依《刑法》第37条之一宣告禁止令或从业禁止的;以及一些法律以外因素导致启动再审的。在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的再审中,除未依法公开审判、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检察机关以“原审判决无故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检察机关沟通调整量刑建议,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抗诉的情形。


图表来自《认罪认罚案件再审问题研究——以54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一文


文章认为,前述大多数的法律适用并不复杂,相关错误本该可以避免,但在认罪认罚程序压缩办案期限的背景下,法官误判风险提升。


无独有偶,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发表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的《论法庭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审理——基于 226 份再审改判案例的分析》一文,也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错案再审给予关注。


图表来自《论法庭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审理——基于 226 份再审改判案例的分析》一文



文章认为,法庭审查流程形式化、法庭采纳方式过于宽松、控辩双方地位失衡等原因,导致认罪认罚案件出现错案,以至于需要再审改判。


以上两位学者对认罪认罚中的错判现象的考察,客观反映了认罪认罚造成错案,以至于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情况。


我认为,司法进步不应以牺牲程序正义尤其是实体公正为代价。当认罪认罚率成为考核指标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数字的狂欢,更是制度初衷的背离。学者研究的多份再审判决中的鲜活案例,无一不在叩问:在效率与公正的天平上,我们是否正在用“自愿”的标签掩盖那些不公?最高检取消考核指标的改革方向值得肯定,但更需要建立真正的自愿性审查机制、完善律师实质参与权、强化法官实质审查义务。唯有如此,认罪认罚制度才能回归其作为“从宽处理”政策的本源,而非异化为制造司法假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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