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逐出法庭的两位律师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5年3月30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对刘学慧案两位辩护律师的驱逐事件,暴露出司法实践中令人震惊的程序暴力。这场以"维持法庭秩序"为名的驱逐,实则是司法权力对辩护权的粗暴践踏,其背后折射出的深层危机,值得每一位法律人警醒。
法庭在庭前会议中承诺调取证据,却在庭审中突然以"不必要"为由全盘推翻。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已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1条关于证据调取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7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当李进律师试图就证据调取问题发表补充意见时,审判长竟以"重复发言"为由强行打断,此举明显违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1条。该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法庭对辩护权的限制与剥夺,呈现出清晰的递进式违法轨迹。
审判长在短短五分钟内对杜明怀律师连续作出八次警告、一次训诫,这种堪称"创纪录"的处罚频次,暴露出的不是律师的违规,而是审判者滥用程序制裁权力的任性。当法官群体以"维护法庭权威"为名,行压制辩护权之实时,司法伦理的底线已岌岌可危。特别在法官审理法官的特殊案件中,这种权力傲慢更凸显出司法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失效。
此次事件绝非孤例,从早年的北海案到贵阳黎庆洪案,直至近年来各地频繁出现驱逐律师案件,法庭驱逐律师的恶例正在形成传染效应。当辩护律师沦为法庭秩序的"祭品",刑事审判将退化为单方指控的独角戏。这种现象不仅摧毁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更在根本上动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法律共同体的基本互信荡然无存,法治大厦的地基正在悄然崩塌。
面对这场程序正义的危机,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立即启动监督程序,对违法庭审行为进行纠错;全国律协应建立辩护权受侵快速反应机制;每一位法律人都应意识到,今天法庭驱逐的是律师,明天被驱逐的就可能是法治本身。唯有坚守"即便魔鬼也应获得辩护"的法治信仰,才能真正守护司法的尊严与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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