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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丨四次一审四次二审——黄东宁职务侵占案的“八年抗战”
来源: 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4-01-31    分享到

黄东宁被羁押在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将近八年


2023年12月5日,黄东宁辩护人仲若辛收到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书驳回黄东宁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的八年间,黄东宁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后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总共四次一审、四次二审,让黄东宁经历了非同寻常的八年诉讼历程。根据生效判决,黄东宁的7年6个月的刑期将于2024年1月23日结束。这意味着黄东宁终于可以走出看守所,回家陪父母过年。


红色通缉令背后的大案


黄东宁系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W公司”)股东、总经理。2014年3月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女儿李某甲(公司董事)到孝感市公安局报案称:黄东宁任HW公司总经理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占公司财产并涉嫌商业贿赂。


2014年4月22日,孝感市公安局对黄东宁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13日,孝感市检察院对黄东宁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做出批捕决定,此时黄东宁因办理儿子上学事宜而身在加拿大。


2014年12月1日,公安部将黄东宁列为重点追逃对象,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对其全球通缉;2015年4月15日,孝感市公安局以黄东宁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他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七种国际通报之一,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通缉黄东宁


警方承诺:不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8月17日,孝感市公安局发布《致黄东宁的一封信》。信中说,“我们了解到你是在案发以前出国办理儿子事宜,并不是被公安机关通缉而潜逃出国,而是被通缉后滞留在国外而不能入境”。信中要求黄东宁回国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并说,去年孝感在境外成功劝返和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9人,劝返的人员全部没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现已得到从宽处理。


孝感市公安局:《致黄东宁的一封信》(局部)


在信的末尾,孝感警方还写道,“我们向你郑重承诺,只要你回国投案自首,保证对你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5年12月24日,黄东宁从美国洛杉矶搭乘南航航班抵达广州白云机场,主动回国配合案件调查。


从合作伙伴到兄弟反目


HW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4日,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气设备、电子设备等。安排报案的李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通缉的黄东宁为该公司总经理、董事。公司由李某总负责,黄东宁负责技术研发。


HW公司成立之初,有五位自然人股东,李某、黄东宁两人均为大股东。后经多次股权变更,两人依然是大股东,股权比例分别为李某43.3%、黄东宁26.81%。


HW公司年产值上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逐步做大后,董事长李某将公司大部分资金用于新建厂房,黄东宁认为没有建房的必要,双方在公司经营理念方面产生分歧。2013年初,公司因经营策略失误流失一个重要客户,此事成为双方反目的导火索,李某认为这是黄东宁个人原因造成的,两人因此陷入信任危机。


2013年5月28日,李某下发董事会决议,要求黄东宁将其2011年到2012年的工资和奖金退回公司,称这是违法所得,黄东宁要求查账遭到李某拒绝。在此情况下,黄东宁觉得双方失去合作基础,遂于2013年6月18日,向李某提交辞职申请书,交接完所有公司财物后离开HW公司。


2014年3月,李某安排工作人员到孝感警方报案,称黄东宁涉嫌涉嫌职务犯罪。黄东宁家人认为,醉翁之意不在酒,李某报案并非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真实目的在于,利用刑事手段压制,来争夺黄东宁的股权。


2014年7月18日,李某以HW公司名义在孝感市中级法院对黄东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东宁赔偿因其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三千余万元,包括:“因没有产品技术及工艺资料,LNC公司的8份订单无法生产,造成9119883.15元的损失;因产品得不到后续的技术支持,LNC公司退货6票,丢失4票货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499832.182元;2013年7-12月停产,造成经营性损失3842500元;原告辞退43名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07900元;停产期间支付的人员工资1986001.1元,社保费用394089.53元;公司为支付银行贷款请求关联公司向外借款支付的利息352万元”。


黄东宁家属认为,“李某说的所谓损失,在法律上不具有合理性,与黄东宁离职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难获法院判决支持;李某对这一点其实心知肚明,他要的不是判决,而是利用刑事手段压制黄东宁调解。”


黄东宁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来信之后,于2015年12月24日从加拿大回国。第二天晚上,在孝感一宾馆,黄东宁被孝感警方要求签署李某事先准备好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为:“黄东宁自愿将其持有的HW公司26.81%股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李某,1000万元由李某直接支付给HW公司,作为黄东宁对公司的赔偿”。调解协议书注明,“交孝感市公安局一份”。


孝感警方主导的调解协议书显示:“交孝感市公安局一份”,时间倒签为“2015年12月20日”。12月20日的时候,黄东宁还在加拿大。


这份协议书显示的签署日期为12月20日,而此时黄东宁身在国外。协议书的日期为何倒签?黄东宁家属介绍说,这是动过心思的,意在掩盖黄东宁被警方人身控制情况下被迫签订调解协议的事实。


半年后的2016年6月16日,孝感市中级法院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黄东宁在HW公司的股权悉数无偿转给了李某。至此,李某大功告成。黄东宁家属的猜测得到印证。


第一次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但黄东宁被迫放弃全部公司股权,并未换来人身自由。孝感警方也似乎忘记了他们不对黄东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承诺。调解协议书签订后,黄东宁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半年后的2016年7月27日被逮捕。接着,黄东宁深陷囹圄八年,迎来八年的曲折诉讼历程。


2017年4月13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警方不兑现之前“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郑重承诺”,诉讼中途,李某又出尔反尔撤回谅解书。十三年有期徒刑,加上1800余万元的财产刑,这样的判决结果,让黄东宁感觉上当了。


一审判决认为,被害单位HW公司虽于2016年6月24日对黄东宁出具了谅解书,但黄东宁至今未履行谅解书规定的义务,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对此说法,黄东宁予以驳斥:其公司股份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过户给李某,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何来“至今未履行谅解书规定的义务”?


黄东宁不服该判决,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仲若辛律师介入二审辩护。


二审不开庭,被迫网络公开


2017年5月,二审辩护人仲若辛到孝感中院阅卷。主审法官明确告知,本案书面审理不开庭,要求辩护人尽快提交辩护词。辩护人阅卷后认为,本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冤案,因此,向法庭提出了书面的要求开庭的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申请,接着又提供了大量书证材料并装订成册寄给法院。但主审法官依然多次打电话催促,让辩护人提交辩护词,被辩护人拒绝。在这个过程中,主审法官从未向辩护人告知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从未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本案中,黄东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提出异议,这些异议涉及本案有罪、无罪的重要判断;黄东宁及辩护人,在二审期间申请法庭收集、调取大量证明其无罪的证据,这些证据应由法庭安排收集、调取,并经当庭质证。孝感中院宁愿书面审理而不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着实令人费解。


2017年8月,主审法官再次给辩护人打电话要辩护词。辩护人回复,我们已经申请开庭,而且依照刑诉法规定,本案应当开庭审理,在法院决定是否开庭之前,我们提交辩护词显然是不够规范的。主审法官说,“开庭不开庭,我说了也不算。”


为了防止二审不开庭而迅速维持原判,辩护人被迫网上公开案情,以期引起湖北司法机关的关注。2017年9月初,《红色通缉令背后的大案》在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引起湖北司法机关的重视,三日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第二次一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


发回重审后的开庭审理期间,黄东宁继续坚持无罪意见,辩护人仲若辛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庭审中,主审法官对辩护人极不尊重,多次打断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坚持发表完辩护意见。


2018年4月24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虽然比第一次判决的刑期少了近两年,但黄东宁再次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次一审:异地审判 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孝感中院的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黄东宁被送到湖北某监狱服刑。其父黄国良不服判决,以原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东宁应当无罪为由,向孝感中院提出申诉。孝感中院经审查认为,黄国良的申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遂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再审决定。2020年12月16日,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因黄东宁案已经过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的两次一审,黄东宁及其父母对该院的两次裁判结果均不服,故请求孝南区人民法院回避,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


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请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指定孝感市下辖的汉川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


由此,黄东宁迎来了第三次一审。


2021年11月9日,黄东宁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由汉川市人民法院在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第三次一审。2021年11月9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在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仲若辛出庭为黄东宁做无罪辩护。


庭审中,黄东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仲若辛当庭发表意见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黄东宁无罪。原审裁判依据虚假证人证言定罪,造成错判,且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款项来源和去向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


2021年12月13日,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认定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黄东宁不服该判决,再次提出上诉。这是本案的第三次上诉。


新增三项罪名立案侦查 律师做无罪辩护


黄东宁案再审的二审期间,黄东宁父母多次向孝感市公安局控告HW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某私设“小金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借款形式挪用公款1779万元、侵占HW公司财政拨款680万元等涉嫌六个方面的犯罪。


孝感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HW公司及李某、黄东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查,后以HW公司及李某、黄东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移交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


三项新增罪名审查起诉期间,黄东宁的辩护人仲若辛向汉川市检察院提出,侦查机关认定黄东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项新增罪名依法均不能成立。该无罪辩护意见获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采纳。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东宁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和挪用资金罪,但是根据侦查的情况将HW公司、李某、黄东宁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至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HW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李某、直接责任人黄东宁为了虚增公司业绩,通过支付开票费用等,向其他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发票、运输发票等,以虚增资产,虚增成本费用。起诉书认为,被告单位HW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东宁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经与检察机关协商,黄东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以及量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检方建议予以认可。


第四次一审:仍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23年5月10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再次将黄东宁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发回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次重审与新增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并审理。


2023年5月10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


2023年7月4日,本案在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和之前多次开庭不同的是,本案的第四次一审开庭,HW公司也被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单位犯罪),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也出现在被告人席,接受审判。此前的2020年12月30日,湖北孝感当地法院根据有关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HW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6日指定了清算组管理人。这个曾经年产上亿、辉煌一时的HW公司,已处于破产边缘。


庭审从上午九点半开到下午四点,午间吃饭休息一小时。审判长对辩护人的发言洗耳恭听,全程没有一次打断,使本辩护人得以畅所欲言。公诉人再次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之前他们每次也都是这样说,但可惜的是每次都被发回重审。


2023年9月7日,湖北省汉川市法院。仲若辛律师出庭为黄东宁辩护。


2023年9月7日,汉川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HW公司罚金3万元,李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2万元,黄东宁拘役4个月、罚金2万元。加上之前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黄东宁仍被判处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3日止。


对汉川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黄东宁再次提出上诉。


由此,黄东宁案进入第四次二审。


二审期间,主审法官决定不开庭审理,辩护人当面向主审法官阐述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


2023年12月5日,孝感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黄东宁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历经孝感当地法院的四次一审和四次二审,终于告一段落。自2014年案发至今已经九年有余,而距黄东宁被逮捕羁押至今已近八年。


恶意投诉与我的答辩


在黄东宁案辩护过程中,本辩护人一边辩护,一边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同时进行网络公开。2023年7月,HW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投诉辩护人。投诉涉及《红色通缉令背后的大案》等文章。投诉称,辩护人“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南京律协就此立案调查。


对于李某的恶意投诉,我向南京律协提出答辩如下:


投诉人李某系湖北孝感人,HW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人辩护的HW公司总经理黄东宁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中,李某是我多年来一直坚持不懈控告的对象。


自2017年5月份以来,我通过多种途径控告李某涉嫌经济犯罪,控告其利用与当地公安机关的不正当关系,以刑事手段介入其和黄东宁之间的经济纠纷。


《红色通缉令背后的大案》写于2017年5月,文章所述均为事实。文章发表多年以来的案件走向也证明,文章所述属实。简述如下:


第一,黄东宁案从我2017年介入二审时起,之后又经历了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然后因为我和黄东宁的坚持不懈的控告申诉,案件进入再审,之后又经历了发回重审一审,二审,目前案件又被发回重审,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尚未宣判。湖北孝感两级法院不断改判的过程足以说明,黄东宁案件确实是个错案。


第二,因为我和黄东宁家属的不断控告,李某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被孝感市下辖的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济犯罪,目前已经开庭结束,尚未宣判。以上足以说明,李某是涉嫌犯罪的,我的坚持控告是正确的。


第三,孝感市公安局2015年8月17日发出的《致黄东宁的一封信》,所附联系人徐同炳,当时为孝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多年来我一直在控告其违法办案,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涉嫌违法犯罪。2021年10月,时任孝感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同炳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接受孝感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4月,徐同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3年2月28日,湖北省纪委监委对孝感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同炳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为其“站台背书”等问题进行通报。以上足以说明,主导黄东宁案办理的孝感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同炳是个犯罪分子。


六年以来,我一直在坚持控告李某及非法办案的孝感公安机关。事实证明,我的控告是正确的。近八年来,黄东宁一直处在羁押状态。作为黄东宁的辩护人,我认为自己不仅有为其洗清冤屈的责任,也有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控告的责任。不这样做,就对不住一个法律人的声名和良知。


即便不是一名律师,那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也有对违法犯罪行为控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对照以上宪法、法律条文,我觉得这些年我做得还很不够,辩护工作和控告举报工作还有一些不足。尤其是只坚持控告,而未能有勇气直接把违法犯罪分子直接扭送司法机关。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我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鼓足干劲,练好身体,该出手时就出手,力争把犯罪分子直接扭送司法机关,这样既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也可以让那些犯罪分子失去反扑好人的能力和机会。


综上,李某对我的投诉,实际上是对我多年控告其犯罪的打击报复,请律协领导明鉴。


南京律协经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若辛律师存在投诉所称违规行为,投诉不成立,并将该结果于2023年12月告知投诉人李某。



思考:案结事未了


黄东宁2013年从HW公司离职时,HW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了长达半年的离职审计,结果是黄东宁没有任何经济问题。孝感市公安局劝说黄东宁回国时,承诺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黄东宁出于对自己清白的确信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于2015年12月24日回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刚一归国就被孝感警方控制在宾馆,被警方召集与HW公司律师商谈所谓调解协议书,被迫放弃公司股权,HW公司出具所谓的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甚至还公然写道:“协议书一式四份,原被告双方各持一份,交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交孝感市公安局一份”。孝感警方违法介入经济纠纷,一目了然。


李某等人借用警方要挟,通过起诉的方式向黄东宁追偿毫无法律根据的所谓巨额损失。黄东宁被迫在孝感中院签订《民事调解书》,将其在HW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划归李某。就这样,惧于警方的威胁逼迫,黄东宁将上亿元资产无偿拱手相让。黄东宁原本以为可以借此彻底了结与李某的个人恩怨,孰知黄东宁签署完调解书,就被检察院批捕。HW公司也随即撤回其谅解书。孝感司法机关,本应信守承诺,立即释放黄东宁,以维护司法机关的信誉,但如今黄东宁已被羁押七年有余,法院还判处其没收财产100万元,退赔所谓非法所得一千多万元。黄东宁一家人可谓是人财两空。


黄东宁案一路走来的八年中,中央三令五申,加大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人更是提出,对于那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而孝感警方的八年以来的所作所为,完全与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驰。黄东宁案,可谓孝感政法机关打击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黄东宁案八年以来的诉讼过程可以看出,孝感的法治,孝感的营商环境,真的是令人心痛。司法机关这样打击一个民营企业,把一个年产值上亿的民营企业终于搞到破产。孝感警方这样办案,不仅是和中央唱对台戏,而且也在动摇着共产党的执政根基。本案值得各位法律人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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