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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湖北高院改判武汉“绝命毒师”案 被告人一审曾被判死缓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3-05-25    分享到

2023年5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刘长律师摄)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3年5月25日,杨朝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该案四名涉案人员之前被认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判非法经营罪,杨朝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张正波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前,杨朝辉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正波被以同样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绝命毒师”案的由来


被告人杨朝辉系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波系该公司股东,冯某、鲍某系该公司职员。2016年,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被告人杨朝辉、张正波等人共谋以生产销售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谋取利益,并成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聘请、培训工人从事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生产制造工作,生产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2013年,国家有关部门将凯门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凯门公司仍继续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朝辉、张正波、冯某、鲍某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均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美剧《绝命毒师》讲述了一名化学老师制造毒品的犯罪故事。张正波是海归博士后,案发时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被控涉毒犯罪的张正波因其高校教职工身份,也被称为“绝命毒师”。


一审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2016年12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7年3月28日,武汉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杨朝辉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被告人冯某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被告人鲍某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2013年,相关产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2014年后,杨朝辉等人依然继续非法生产上述产品,并向境外走私、销售。


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朝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正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某、鲍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八万元。


发回重审后改判


宣判后,四人均提起上诉。朱明勇律师、刘长律师作为张正波的二审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


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1月27日,该案重审在武汉中院开庭。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依旧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发回重审的开庭中,各辩护人均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张正波及其辩护人朱明勇、刘长表示,凯门公司并不是专做违禁品来发展公司,且公司获得了两项国家发明专利。“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一定等同于毒品。”各辩护律师都认为,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是否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辩护人认为,“4号”能用来制毒,也能用来做药,检方没有查明“4号”的去向,未能证明“4号”流向了吸毒贩毒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此外,辩护律师还质疑该案鉴定中存在的多个问题、涉案药品未查清流向和用途等。


2019年6月24日,武汉中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朝辉、张正波、冯某、鲍某违反国家已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并向境外个人销售,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决指出,被告人杨朝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正波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冯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具有坦白、当庭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鲍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理由,武汉中院对四名被告人的量刑做出改判。杨朝辉的量刑由死缓改为无期徒刑,张正波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冯某、鲍某的刑期由十五年改为十年、十三年。


再次上诉 改判非法经营罪


虽发回重审获得重大改判,但各被告人继续提出上诉。上诉后,仲若辛律师介入该案的二审,后张亮律师加入,二人共同为杨朝辉做无罪辩护。朱明勇、刘长律师继续担任张正波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


2020年8月14日,仲若辛律师前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面向承办法官陈述辩护意见。之后,法官分别听取了朱明勇、刘长、张亮等律师的辩护意见。


2020年8月14日,杨朝辉的辩护人仲若辛律师前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面向承办法官陈述辩护意见。


仲若辛认为,杨朝辉主观上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立法层面上,管制的精神药品在查清流向和用途后才能认定为毒品,司法层面上,未查清流向和用途的管制精神药品均不认定为毒品,而本案涉案产品全部销往海外,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流向毒品市场。相反,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四种产品拥有广泛的合法用途。凯门公司是将涉案产品作为化学中间品销售的,没有获取高额的利润。凯门公司从2005年成立到2015年案发,在前后十年的时间共研发中间体多达五六十种,且在2014年新的《精神药品目录》将其中的八种列入管制之前,它们都是可以合法生产的中间体,只是因为国家政策的转向与调整才被行政列管,也才引发了今天的争议。“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防止少数人抓住民营企业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而置人于死地”。


2023年5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关于杨朝辉、张正波等四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四名上诉人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武汉凯门公司非法制造、销售的药品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精神药品并不必然等同于毒品。武汉凯门公司从成立之初即开始进行药品的研发、制造、销售。2014年1月1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发布后,武汉凯门公司制造、销售的部分药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但杨朝辉、张正波为了获取利润,仍继续组织生产、销售列管的精神药品、侦查机关虽然调取了杨朝辉与部分境外买家联络的邮件,但相关邮件内容并不能证明境外买家的身份,亦不能证明境外买家购买精神药品系出于医疗目的或是流入毒品市场,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武汉凯门公司和杨朝辉等人有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当作毒品替代物销售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武汉凯门公司销售的精神药品流入了毒品市场。上诉人杨朝辉、张正波、冯某、鲍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四名上诉人均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认为,武汉凯门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四名上诉人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湖北高院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改判被告人杨朝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张正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冯某、鲍某有期徒刑八年。冯某、鲍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此二人即将获释。


本案自2015年杨朝辉、张正波被羁押,至今已走过八年的艰难诉讼历程。


本案辩护律师:(左起)刘长律师、朱明勇律师、张亮律师。


朱明勇律师:中国版“绝命毒师”案湖北省高院终审改判


湖北高院二审判定四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成立,改判非法经营罪。量刑也分别从一审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等全部改为有期徒刑。


本次终审判决中,两名被告人刑期改为实报实销,即将恢复自由。其中包括一名当时撤回上诉的被告人。


我的当事人,曾被媒体炒为“绝命毒师”的华中科技大学海归博士后,则从一审无期徒刑至重审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后,本次终审再改为十一年有期徒刑。另一名被告人从一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重审改为无期徒刑后本次再改为十三年有期徒刑。


本案被认为是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督办的跨国贩毒大案,央视等多家新闻单位曾有大量报道。


第一次二审期间,高院法官甚至认为一审还判轻了,说这么大的案件“保住头”就不错了,叫我不要有什么幻想,还吓得一名被告人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


我第一次会见“绝命毒师”时,他第一句话是:都二审了还请什么律师?表示不希望家里再请律师辩护,认为没有意义。


据旁听者介绍,第一次一审期间,有被告人说被刑讯逼供打掉了牙齿,并当庭出示了那颗被打掉的牙齿,但其辩护律师说以证据不足放弃了申请排非的权利。


重审期间,武汉市检察院一女性公诉人还当庭给出了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建议,这种违背上诉不加刑(包括发回重审)基本原则的喊打喊杀的做法着实很恐怖。


公众号文章中的二十点辩护意见(《武汉“绝命毒师”案 朱明勇律师当庭发表的20点辩护意见》)是发回重审后我在武汉中院开庭时发表的被旁听者记录下来的,大致准确,但是法庭质证内容更为精准详细。


重审减刑后,第二次上诉期间我们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还结合国际形势的突然变化,敏锐捕捉到了新的辩护观点。我记得我那天凌晨四点从梦中惊醒,立即草拟了最新辩护意见,并第一时间送到法官手里,全方位展开了“讲政治”的辩护思路。强调二审不改判就是不讲政治。(详细辩护观点因涉敏感内容不便公开)。


尽管终审落幕,但是我依然认为本案对于这几名难得的化学天才,在没有一个被害人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政策变化而滞后的合规整改就被抓起来一度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是极不妥当的,甚至就是不正义的。虽然终审“绝命毒师”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一年有期徒刑,我们看得出这其实是基于长期羁押的无奈选择。在长达七年的案件审理中将这些完全没有人身危险性的高科技人员羁押在看守所里读武侠小说实在是对保护民企,重视科技创新的一种莫大讽刺。


“绝命毒师”张正波从今天开始不再是绝命毒师了,他还是那个儒雅的海归博士后、曾经的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


我们遗憾而又无法理解的是,一个连美国科学家都搞不出来的化学中间体,他搞出来了;一个全球化工同行都翘首以盼的,世界上最大的化工企业巴斯夫的订单,他凭一己发明之力就在国际市场上轻易拿到了;对于这样无比杰出的海归科学家我们真的需要一直囚禁在监牢之中吗?真的需要一棍子“闷死”吗?


目前,因公司核心科技人员悉数被抓,他们的企业已经不复存在了。


湖北,武汉,东湖高新创业园区里,这个曾被政府引进并获奖的高新科技企业无疾而终了。


近八年时间,马拉松式的刑事诉讼,这一帮来自华中科技大学的年轻创业者们都不再年轻了。


八年,抗战结束了,八年,他们被官司缠身。谁知道,八年,他们与这个世界的化学研究前沿拉开了多大的距离?要知道,八年前他们本就走在了化学中间体研究的前沿。


他们所创建的一个以他们所钟爱的Chemistry(化学)音译而命名的高科技企业“凯门化学”在冷酷机械而又背离法治原则的一场“绝命毒师”闹剧中并没有Chem(点石成金),而是如梦一般最终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


近八年来,那些人、那些事,一幕幕浮现在眼前,我想对于张正波来说,唯一能欣慰的不是他终于甩掉了“绝命毒师”的帽子,而是离开时还在上中学的,而今将拿到世界顶级名校博士学位的“小棉袄”在等他归来。


杨朝辉、张正波被羁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仲若辛律师摄)


刘长律师:“绝命毒师”案二审再改判!


5月23日下午,湖北省高院委托武汉市中院到看守所向张正波等人宣判并送达二审判决书,并于昨日向辩护人送达。判决书认为:全案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华中科技大学化工学院副教授、海归博士后张正波,终于摘掉了“毒师”的“桂冠”!


自本案启动侦查,已经整整八年,自朱明勇律师带领我们介入本案辩护,已经整整六年,自本案发回重审并改判之后再次上诉到湖北省高院,也已经整整四年。


期间,经历了庚子三年大疫;经历了国家禁毒政策的大幅度调整;经历了时代和个人的沧桑巨变。作为张正波的辩护人,无数次往返于北京和武汉,在办案的同时,也近距离观察到了大疫前后武汉这座城市及人心的变化。一纸判决,背后是沧海桑田。


翻阅手头这份盖着鲜红大印的终审判决:被称为中国“绝命毒师”的张正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二审从定罪到量刑都再次改判。其中最重要的是,湖北省高院为张正波等人摘去了“涉毒”的帽子,将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同时再次降低全案量刑,张正波由15年降为11年,减去近三分之一,同案两人亦实报实销。


本案是在朱明勇律师的带领下、众多辩护人前赴后继参与办理的毒品类案件当中的重大标志性案件。自2017年至今,超六年的辩护过程,也是一个冰山逐渐消融的过程:


从我们介入辩护开始,本案从无期徒刑到发回重审,再到改为有期徒刑15年,再到改为11年,罪名也从涉毒到不涉毒。千难万险,个中艰辛,难以言表。


好在,湖北高院的二审判决,再次重申了《武汉纪要》当中麻精药品双重属性的原则,并且认定本案案涉的电子邮件并不能证明境外买家的身份、更不能证明本案精神药品流入了毒品市场,从而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本案不构成毒品犯罪。


这一纸判决,不仅关系张正波个人的罪与罚,还关系着国内因新精神类活性物质案件涉毒的千千万万的当事人。本案,必将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从这一点上看,一切的努力和辛苦,也都值了!


初夏的江城,空气中满是广玉兰的清香。这美好的仗我们已经打过了,期待余刑还剩下三年的张正波老师,早日自由归来!



张亮律师:武汉“绝命毒师”案,重大改判


被武汉海关高调定性为“绝命毒师案”大肆宣传的杨朝辉张正波涉毒案,从2015年案发至今,延宕近八年之久,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于今日宣判:


杨朝辉张正波等人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更改定性为非法经营,杨朝辉从最初的死缓改判13年,张正波从最初的无期改判11年,全案取得重大胜利。


本案朱明勇律师从2017年介入之初,原二审法官直接当面说“这个案子你们还有什么幻想吗?”此后,朱老师将本案列为京门“一号专案”,穷尽洪荒之力,首先于2018年促使本案二审发回重审,2019年重审一审后杨由死缓改无期,张由无期改15年,取得阶段性胜利,此后进入漫长的二审阶段直至今日。


在重审二审期间,我们继续践行体系性辩护,从法律适用、证据挖掘、政策解读、化学与法学交叉学术论证等各个维度持续向湖北高院递交各类辩护意见十余份,最终促使湖北高院改变了本案的定性。


本案的成功辩护,离不开家属长达六年的信任与支持,离不开重审二审期间主办法官的公正与担当,离不开母校老师无私而专业的智力支撑,希望本案各位当事人能早日回归社会,也希望本案的裁判理由能够为列管精麻药品涉毒案件的出罪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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