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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3-13    分享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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