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观察 >
 
泉州律协通报“律师携斧作证参与庭审”:责令检讨,不予处罚
来源: 澎湃新闻     作者: 王选辉     更新时间: 2018-11-13    分享到


▍记者 王选辉

▍来源 澎湃新闻


近日福建律师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一事引发社会关注。2018年9月29日上午,澎湃新闻从泉州市律协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律协已向泉州各律所下发事件通报,通报称该律师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应该予以批评,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清案情,尚不构成危害法庭安全,决定不予处罚。


泉州律协在通报中介绍了事件调查情况。通报称,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10分,石狮法院第十一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延禄、伍曼琳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龚延禄未经法庭许可,携带一把与本案作案工具同款且有橡胶封刃的斧头,置于袋内带入法庭,在法庭上作为辅助证据展示,法庭组织了对该斧头的举证和质证。


庭审结束后,龚延禄走向审判席,欲将斧头呈递审判长,审判长询问其是如何通过安检将斧头带进法庭,并让其将斧头提交法院一楼材料收转中心。在审判长询问龚延禄期间,被告人被反手佩戴戒具、由法警押离第十一审判庭。


在被告人离开法庭后,龚延禄才返回辩护席,调查未发现司法建议书和罚款决定书中所述龚延禄律师携斧头从被告人身旁走过的情况。此外伍曼琳律师并未携带斧头进入法庭,庭审中也未触碰过斧头。


泉州市律协认为,伍曼琳律师参与法庭审理的行为,未发现实施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法不应予以处罚。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斧头进入法庭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作为深刻检讨。


泉州市律协还认为,龚延禄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未对作案斧头进行实物证据举证质证的情况下,为了证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将购买的同款斧头作为辅助证据带入法庭,并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举证质证,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清案情,且从庭审过程到被告人被带离审判庭期间,该把斧头自始至终处于其实际控制下,庭审后其也未持斧头从被告人身旁走过,因此,其行为尚不构成司法建议书所述“危害法庭安全,情节严重”,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相关法规等规定,依法不应予处罚。


泉州市律协还提醒,希望各律所要吸取教训,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教育广大律师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陈瑞华:刑诉法——一部民权法,而非治民法
下一篇: 蒙冤录:一个警察被警察刑讯逼供,被法院判处死刑后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