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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三年三换罪名 致一产值过亿民企倒闭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鉴真六渡     更新时间: 2018-11-13    分享到

连大公司已经停产倒闭


▍文 鉴真六渡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导读


公元753年,扬州大明寺高僧鉴真,第六次东渡日本,始发江苏张家港,历经艰辛,赴日本弘法。2018年11月12日下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这起刑事案件,因为检方两次变更罪名,三换起诉罪名而广受关注,多名外地律师在张家港的法庭上,苦口婆心,弘今日之法。


连大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8月6日的专业化工企业,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为:燃料油、溶剂油、石脑油、石蜡油、甲苯、石油化工助剂、钻采化工助剂加工销售(仓储)。


2016年6月1日,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连大公司)与常州一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甲苯2000吨,准备销往位于连云港的一家大型石化公司。次日,该批货物装车发往连云港,在路过江苏张家港市高峰卡口时,被张家港市公安机关查扣。连大公司负责人陈教坤于当年8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拘留,9月20日,连大公司员工赵存雨以被以同样罪名刑事拘留,后两人均被逮捕。第一次开庭后,毛仲子被逮捕。


之后,该案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起诉,多名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开庭后检方变更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次开庭,辩护人仍做无罪辩护,庭后检方又将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对毛仲子做出不起诉决定,对赵春雨撤回起诉。今天的庭审,除被告单位连大公司外,仅剩一名被告人陈教坤。控辩双方就有罪无罪展开辩论,交锋激烈。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庭审直播截图


第一次起诉

控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辩方:产品销售给国企,用于生产经营,无罪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12日的张检诉刑诉(2017)605号起诉书认定,被告单位连大公司、被告人陈教坤作为被告单位连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存雨作为被告单位连大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甲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8月1日的庭审中,所有辩护人均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辩护人朱明勇、仲若辛认为,被告单位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多年来一直合法经营,从未有过涉毒方面的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所涉甲苯或者芳烃,全部销售给正规的国家大型生产企业,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连大公司厂区现状


第二次起诉

控方:将甲苯当芳烃销售,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方:把苹果(甲苯)当水果(芳烃)卖,无罪


第一次庭审一年多之后,法院未作出判决。2018年8月6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将之前的起诉书推倒重来,作出张检诉刑变诉(2018)1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认定,被告单位连大公司、被告人陈教坤、赵存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8年9月12日,本案再次开庭,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再次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作为供货商,与江苏、山东两家大型石化公司签订芳烃供货合同,合同附件对具体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均予以明确。被告单位交货后,这两家公司均经化验验收符合合同要求,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所以,被告单位既没有法条规定的掺杂、掺假行为,也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犯罪从何而来呢?


在法庭调查阶段,朱明勇律师申请的某化工大学博士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接受询问,明确了芳烃是含苯环结构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包括甲苯。芳烃和甲苯的关系,就如同水果和苹果的关系。朱明勇发表意见指出,起诉书的意思,直白地说就是,被告单位将苹果冒充为水果销售。难道不能将苹果作为水果销售吗?这种有违基本常识的认定,打破了公众的基本认知底线,着实令人难以接受。仲若辛发表意见认为,公诉人口口声声说的不合格产品,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如果说本案有不合格产品,那么本案的整个追诉过程,以及起诉书都是不合格产品。


连大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次起诉

控方: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罪

辩方: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无罪


庭审之后,法庭仍未宣判。一个多月之后,2018年10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推倒重来,变更起诉。张检诉刑变诉(2018)2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认定,被告单位连大公司、被告人陈教坤作为连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次变更起诉前,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对被告人赵存雨撤回起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7)苏0582刑初638号刑事裁定,准许其对被告人赵存雨撤回起诉。


庭审直击:控辩激烈交锋


2018年11月12日下午,本案迎来第三次开庭审理。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辩护人仍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交锋激烈。


辩护人认为,连大公司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每次购买甲苯,均携带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购买证明。连大公司不具有规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起诉书指控连大公司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起诉书援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即“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开庭前,中央连发三文强调坚决保护民企


除了法律规定,辩护人还谈到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的大背景。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发表讲话提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2018年11月6日,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主持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会议提出,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201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接受中国之声专访时强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 “要防止有些人抓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而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


三年连换三罪名,致优秀民企倒闭


而今,连大公司被追诉两年有余,营业额从案发前的每年数亿元降为零,企业已经倒闭。公司负责人至今处于超期羁押之中,工人全部下岗回家。辩护人认为,近三年以来,公诉机关,屡次变更起诉罪名,一次次推倒重来,总要找到一款罪名,套在企业头上,置一个好端端的民营企业于死地。这样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国家及两高保护民营企业的精神。



案发后,连大公司的营业额已经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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