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绪义二审辩护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左);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右)。
编者按:辽宁营口李绪义抢劫运钞车一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绪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李绪义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2018年8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围绕两方面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一是李绪义抢劫是否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以及是否应当因此从轻处罚;二是李绪义亲属带领警察抓捕李绪义,是否应当“比照自首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意见认为,李绪义因家庭债务原因犯罪,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特定原因”,其亲属带领警方抓捕,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比照自首从轻处罚”。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建议辽宁高院维持原判。法庭宣布择日宣判。以下为李绪义二审辩护人仲若辛、王殿学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
▍文 仲若辛 王殿学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李绪义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李绪义抢劫动机确属最高法院规定的应当从轻的“特定原因”。
(一)一审判决未就李绪义抢劫动机是否构成最高法院规定的“特定原因”进行论证,一审判决所言的“应当对社会价值观做出正确评价和引导”,实际上是否定了最高法院规定的“特定原因”犯罪应当从轻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规定,“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也规定,“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对抢劫作出定罪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其是否存在“特点原因”等从轻情节并在具体量刑时有所体现。但是一审判决认为“李绪义家庭确有巨额外债,但这种债务问题的产生,是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常见风险,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社会价值观做出正确评价和引导。”根据一审判决的上述行文,一审判决不但没有对辩护人提出的李绪义抢劫动机是否属于“特定原因”进行必要的论证,而且认为,哪怕有“特定原因”,即便是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的因为家庭成员生病等原因的抢劫,因为与社会价值不符,也不能从轻。这实际上否定了最高法院和辽宁高院规定的“特定原因”抢劫应当从轻的规定。
(二)李绪义抢劫确因生活所迫,属于“特定原因”,应当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及辽宁省高级法院的从轻规定。
事实上,李绪义在抢劫时确实面对极大经济困境。李绪义所面临的困境始于政府拖欠巨额工程款。辩护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2011年李绪义随父母承包了两个政府保障房项目,其中辽宁某市虎庄安置房工程拖欠工程款18万元,黑龙江省某林业局棚户区改造项目拖欠工程款300多万元。六七年来,向政府讨要工程款已经成为李绪义父母的日常工作,李绪义父母因此而没有收入。但是面对李绪义父母的频繁讨要,相关政府部门态度始终强硬,每次不给或者只给很少的工程款。李绪义及其父母不惜借取高利贷及银行贷款支付工人工资,在借取高利贷后,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偿还,李绪义遭到高利贷债主的逼债。
在李绪义被抓以后,其家属正式起诉了某市政府和某林业局,但这个维权的过程艰辛而漫长,法院立案已久,到今天仍然没有拿到应有的判决。在起诉某林业局的案子中,需要对工程造价做出司法鉴定,因出不起鉴定费用,李绪义的家人一度拿不到鉴定报告,在本案一审时还在借钱凑鉴定费。本案案发时,李绪义全家背负沉重债务。一家五口每月的总收入,仅为李绪义每月2580元的工资,和其妻子2000元的工资。李绪义的父母没有收入,孩子还在读初中。这个年幼的孩子甚至每月吃不到一次肉菜。关于债务压力,生活所迫,卷中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
1、村里多位村民书面证言,证明李绪义父母在城里承包建筑工程,从去年开始,资金出现问题,拖欠着大量工人工资。
2、村民刘女士的书面证言,证明外债使得李绪义父母压力难以承受。
3、李绪义亲笔写的一份还债清单。
4、《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第二卷》,李绪义的供述笔录。第14页:“家中外债太多,压力太大,不想让家人负担太重,想让家里轻松点。”第23页:“我父母在黑龙江做建筑生意,他们做生意压钱压的的多,受理一直没有钱。父母向老边邮局借了5万,我借宋某、赵某的5万,还邮局。还宋某、赵某利息,借赵某海55000元。向周某刚、李某剑借钱也是为了做生意。”第38页:“大石桥政府和鹤北林业局欠我们几家工程款不给,都长达四五年了。被逼无奈。”
5、《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第二卷》第80页,李绪亮的证言:“李绪义的房子作为抵押的房子大票、老丈刘景顺的房子作抵押的大票。”第83页:“知道的就是100万元的欠款。”
6、《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第二卷》第104页,李绪义妻子张美玲的证言:“100多万”,第123页:“包括房屋汽车中介抵押汽车。”
7、辩方在一审时提供的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材料。
以上材料都能证明,在实施抢劫时,李绪义确实属于生活所迫。李绪义曾经是一名出色的士兵,被授予“优秀士兵”勋章,也在十七八年前就已经入党,此案之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记录。若非生活所迫,又何以如此铤而走险。
在李绪义抢劫存在“特定原因”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未对李绪义从轻处罚,实属法律适用错误。因此,在对李绪义的量刑上,我们认为应当依照最高法院规定,对“特定原因”实施抢劫的,在量刑上进行区分。另外,还应该遵照上述辽宁省高级法院关于“特定原因”的量刑规则“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一审判决评判意见不符合李绪义归案的实际情况,李绪义妻子带警察实施抓捕,按照最高法院规定至少应当“比照自首从轻”,一审判决未比照自首从轻有误。
(一)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犯罪嫌疑人,并不以亲友“主动提出”为必要构成要件。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该司法解释中强调“亲友带领侦查人员”,该“带领”的状态并不以“主动提出”为必要构成要件,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若不清晰知道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亲友也不易主动提出去某地抓捕犯罪嫌疑人。如果该司法解释成立的前提是亲友主动提出带领侦查人员前去某地抓捕,并且该抓捕地点确为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如此情况才属于带领抓捕的话,显然过于苛刻,有违司法解释初衷,有过度解释司法解释之嫌。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绪义是公安人员在其妻张美玲配合下对其住宅依法进行搜查时发现并抓获。”事实上,虽然李绪义妻子张美玲没有主动提出带领警察进入家中搜查,但在警察不知道李绪义实际住址的情况下,经警察要求,李绪义妻子带领警察到其居住地实施抓捕,对抓捕到李绪义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二)警察到李绪义家中具有实施抓捕的意图。
一审判决认为:“李绪义的妻子在不知道李绪义躲藏在家中的情况下,配合公安人员对自家住宅进行搜查,并抓获李绪义。”从该表述本身理解,不能排除前去李绪义家中时,李绪义妻子与警察都存在抓捕李绪义的意图。
李绪义被抓捕的地点,并非其户口登记住所。该居住地为李绪义亲戚的一处房子。当警察锁定李绪义为犯罪嫌疑人后,并不知道李绪义住地以及其可能藏匿地点。李绪义的妻子主动到派出所,主动交代居住地址,并带领警察前往李绪义居住地。此时跟随李绪义妻子去其居住地的有二十余名持枪警察,显然具有前去抓捕的意图。换言之,在李绪义未归案,又有极大可能藏匿在临时居住地的情况下,警察前往搜查,实际上就是去实施抓捕行为。一审判决用“搜查”否定“抓捕”,或者是认为警察到李绪义住处搜查只是搜查钱,丝毫没有抓捕人的意图,只是顺便看到了李绪义才进行抓捕,这种理解显然有违常理及当时客观情况。
(三)李绪义的妻子具有主动带领警察抓捕李绪义的主观意思。
根据李绪义妻子所撰写“情况说明”:“他们让我想我老公会去的地方,我想到什么说什么……后来我忽然想到一个念头,我老公不会跑,他是爱我和孩子的,他不会不要我们,我们的家我还没回,他一定在家……过了一会有一个警察问我家在哪住,我听完,我说我带你们去,于是我说我带我们去……他就在家等着呢,我领着警察上的楼……”从该情况说明,完全可以看出李绪义妻子已经充分认识到警察要前去抓捕李绪义,并在坚信李绪义在其居住地的情况下,带领警察前往居住地,完成符合上述法条中的“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的情况。
(四)李绪义并无拒捕行为,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拒捕通常要求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行为逃避或反抗警方的逮捕,而李绪义被抓捕时,没有任何暴力的反抗,其藏匿于床厢内的行为,是基于害怕的本能反应,并不能视作其抗拒抓捕。在李绪义归案后,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积极配合警察侦查,如实供述其所有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010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完全符合《意见》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五)最高法院《意见》实施后,有大量的案例,包括省级高院的案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亲友积极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予以从轻处理。
我们可以提供的判例如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0号判决“鉴于叶湛华在其哥哥叶某芬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叶湛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刑终字第35号判决“被告人马云是在其近亲属协助下抓获马云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晋刑二终字第44号判决“被告人马世雄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李绪义妻子带领警察进入家中搜捕李绪义,同时李绪义本人也一直在准备自首,并在被抓捕时没有拒捕,如实供述罪行。根据最高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参照各地法院的判决,李绪义至少应当被认定具有“亲友带领警察进行抓捕”情节,应当比照自首进一步从轻处罚。
三、 李绪义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与其他抢劫运钞车的行为相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舆论也与其他抢劫案件反差巨大。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殊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绪义抢劫银行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进而认为,李绪义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因其有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所以综合考虑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是,在一审判决所采用的上述司法解释中,对于“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况,最高法院规定“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而非“应当”适用无期徒刑。再参照《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我们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对于李绪义判处无期徒刑的法律适用不适合,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对李绪义进一步从轻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李绪义确由家庭困难而抢劫,抢劫所得大部分也用来偿还债款,可见其主观恶性并不强。
2、李绪义抢劫过程中,没有任何的包括辱骂、殴打在内的暴力行为,通过刘某龙、宋某福、白某俊、席某有证言,也可以发现李绪义根本不存在伤害任何人的想法和打算,故李绪义对于押运员人身几无任何伤害。
3、李绪义身为运钞车的司机,借用职务之便抢劫与从外部抢劫运钞车的情况有着相当大的差别。另外,在李绪义抢劫的过程中,没有携带任何具有杀伤性的武器,而只是携带了一把枪状玩具,实际上该玩具并不具有攻击性与伤害性,其对社会治安危害并不大。
4、李绪义到案后,其亲属及时退赃,案发后第二天即将一千余元未追回赃款予以退缴,李绪义在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5、李绪义的行为及其遭遇,得到了周遭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同情与惋惜。这与公众对于恶性抢劫犯的态度截然不同。
所以,李绪义的作案手段并不残忍,主观恶性不深,且在抢劫过程中没有伤害任何人,人身危险性小,跟其他恶性抢劫运钞车的案件有着天壤之别。另外,有别于对其他恶性抢劫案件的群情激愤,社会舆论反而对其表示同情,而非其他指责情绪。从这点也可以看出,李绪义与一般恶性抢劫犯完全不同,不仅没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力,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所以应当按照上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对李绪义进一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可以酌情对其从宽处罚”,但在此基础上又作出了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显然量刑畸重。鉴于一审判决没有充分顾及李绪义抢劫存在上述“特定原因”,具有参照自首适用的从轻情节,并且李绪义主观恶性较小,人身伤害性并不强,与其他恶性抢劫运钞车相比社会危害性不高且并没有造成社会的恐慌心理,建议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进一步对李绪义作出从轻判决。
辩护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仲若辛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殿学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上一篇: 仲若辛:看完电影《无罪》 想起那些姑姑 |
下一篇: 仲若辛丨轮回(三):车超案中院院长已判刑 一审合议庭成员全军覆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