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32 年!判决、上诉、再审、提审,男子终获无罪
2018 年 6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据悉,该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再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通讯员 张宽明
▍记者 顾元森
▍来源 现代快报讯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1986 年 6 月 25 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1986 年 10 月 7 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 年 10 月 21 日至 26 日,耿万喜以代购橘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 3 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 1986 年 3 月追回赃款。据此,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86 年 11 月 24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3 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 年 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耿万喜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给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妥,原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原审于上世纪 80 年代,历经四级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设立第三巡回法庭,原审被告人再次向第三巡回法庭申诉。本案的再审开庭和当庭宣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法治精神,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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