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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刑事诉讼参与人控告权之伸张困境与破解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8-03-02    分享到


【摘要】刑事诉讼参与人之控告权,源于《宪法》第四十一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既是个体权利救济之手段,亦是矫正司法正义之需要。但控告权的行使,缺乏足够的法律条款设置,以至出现控告难之现象。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之控告权,尚需完善立法,引入司法裁决机制。


【关键词】控告权 救济权 权利保障 程序正义 国家赔偿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近年来平反的多起重大冤错案件表明,刑事冤错案件总与刑讯逼供等非法办案行为相伴而生。在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民众的权利意识增强,对司法正义之需求提高。遗憾的是,包括刑讯逼供、变相体罚虐待、疲劳审讯、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各种违法办案行为尚未能有效禁绝。刑事诉讼参与人控告权之充足行使,既是诉讼个体权利救济手段,亦具司法公正之纠偏功能。但现实境况是,控告权不能充足行使,相关诉求被漠视、被消解,以致于生成多头控告、多级控告、控告诉求得不到正面回应或有效解决的控告难局面。若权利不能落地,则条文形同虚设。权利何以不再虚化?刑事诉讼参与人控告权利如何有效保障,成为亟待破解的问题。


本文所论刑事诉讼参与人之控告权,是指刑事诉讼参与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并要求纠正及赔偿的权利。具体如下:


控告的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及刑事追诉过程中利益受损相关方,例如被错误查封扣押的财产权利人。控告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侦查机关以及和侦查机关联合办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控告的内容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疲劳审讯、暴力取证、剥夺限制辩护权等侵犯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行为,以及违法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等侵犯财产权利的不当处置行为。控告的诉求是请求纠正违法行为,排除相关诉讼结果使其归于无效,赔偿人身财产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一、影像:27起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集体控告及反馈情况


据《财新网》报道,2016年5月,张燕生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27起控告案件。根据张燕生律师的分类,27起违法办案行为,主要包括:第一,“反贪局人员亲自动手殴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屡未禁止”,主要发生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第二,一些检察院存在“不让睡觉”“空调冻”“不给吃喝”等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第三,检察院利用看守所进行“午审”和“夜审”疲劳审讯;第四,非法“外提”,借用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进行非法审讯,躲开看守所的监控镜头;第五,同步录音录像前,帮助嫌疑人编造案情,强迫嫌疑人对虚假供述熟练背诵。(1)


2016年6月17日新华网转载《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反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27起司法不规范问题线索实行挂牌督办,向江西、安徽、贵州等11省检察机关发出通知,要求相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依纪依法处理,并限期报告调查处理情况。(2)


《财新网》2017年11月4日上述报道指出,2017年10月30日,江苏省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原所长姜东受贿案再审开庭,成为27起控告案件中首例启动再审的案件(1)。此时距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


为全面了解27起控告案件办理情况,笔者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根据反馈情况,这27起控告案件目前办理情况大致归为两类:


第一类,14起控告案件,检察机关调查并给予回复。其中,第18号姜东受贿案进入再审;其余案件,控告被口头或书面驳回,或未收到任何调查结论。


第二类,13起控告案件,检察机关未做调查,未做回复。这13起案件,涉及6省20名当事人,其中包括浙江省8起案件,涉及12名当事人。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27起案件中的6起案件当事人,反映其遇到来自地方办案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压力,有的被列为维稳对象,限制出境,有的被要求签署保证书,保证不接受媒体采访。


以上27起案件控告及受理情况,呈现出集体控告,多级控告,控告时间长久,大部分受理系统空转的特点。


二、透视:吴晓东案控告及处理情况


以上27起案件控告及办理情况,可谓控告群体影像。以下近观吴晓东案件控告及回复情况,感知控告之艰难历程。


原某市副市长吴晓东,于2017年5月25日,被某市纪委双规, 6月27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此间纪委反贪联合办案,直至7月26日解除双规,将其刑事拘留、逮捕。现该案已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晓东多次向有关部门控告其遭遇非法办案情况,其过程或有样本意义。


1、诉讼程序内的控告:吴晓东本人的控告及处理情况


2017年8月9日,某省检察院提审时,吴晓东向其反映在纪委办案点遭遇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之前的供述不实。但省检察院未予回复,亦未处理。


2017年8月24日,吴晓东通过其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反映其遭遇非法办案,之前虚假供述依法应予排除,但未获回复。


2017年8月底,吴晓东向看守所管教杨某某反映情况,要求递交有关遭遇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的材料,被告知向驻所检察室报告。后吴晓东向驻所检察室报告。


2017年9月7日,管教民警杨某某将吴晓东带到驻所检察室反映情况,接待检察官让其把情况反映材料寄给某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后吴晓东将材料交由看守所寄给某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未获回复。


2017年10月9日,某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张某某提审,吴晓东向其反映遭遇体罚虐待,办案人员以双规其妻子及妻弟相威胁,被迫作出不实供述的情况。后未有回复。


2017年10月12日,某省检察院提审时,吴晓东向其反映遭遇纪委检察院联合审查,体罚虐待,被迫作出虚假供述的情况,未获回复。


2017年11月6日,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公诉人提审时,吴晓东再次向公诉人反映其遭遇疲劳审讯、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情况,起诉书未予采信。


2、诉讼程序外的控告:律师代理控告及处理情况


除了自己向有关机关控告外,吴晓东还通过其辩护律师,依据宪法法律、党规党纪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控告通过三种方式,即网上控告、邮寄书面控告材料、当面递交控告材料。其控告和回复情况如下。


网上控告。吴晓东委托律师,于2017年12月初,通过网络控告途径,分别向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某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某省人民检察院网站,国家信访局网站,某省信访局网站提交控告材料。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和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回复内容为:收到反映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和省检察院网站无法提交材料,这估计和当时正在进行的监察委改革,检察院职能转变有关。国家信访局网站通过某市信访局,给予书面回复:你网上投诉反映你被盐城市纪委和盐城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问题,不属信访部门职权范围内;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请直接向省纪委或省检察院提出。省信访局网站的回复是:转省纪委处理。


邮寄书面控告材料。吴晓东委托律师,于2017年12月初,向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某省纪委,某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及其相关工作部门邮寄多份书面控告材料。吴晓东近亲属于2017年12月底,再次向中纪委、最高检、中央政法委等中央部门邮寄书面控告材料。至2018年1月底,未收到回复。


当面递交控告材料。吴晓东近亲属,于2017年12月11-14日赴北京,先后向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三机关当面递交控告材料。至2018年1月底,未收到回复。


以上吴晓东控告及受理情况,表现出耗时长,多方控告,多级控告,反复控告,受理系统空转的特点。


三、路径:两起涉及财产权利控告之不同路径


随着民众财产权利意识的增强,针对刑事追诉过程中错误财产处置行为,提出控告逐渐增多,但控告路径不同,是否条条大路通罗马,值得研究。


《第一财经》2018年1月27日以《最高法院介入吴英案,财产处置问题成关键》为题报道,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前往浙江省高院,听取吴英代理人的意见。(3)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后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其家人一直针对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持有异议,并从2013年开始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东阳市政府在此问题上的行政行为违法。吴英通过代理人提起的诉讼先后被金华中院、浙江高院裁定不予立案后,吴英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该案尚未有最后结论。


《凤凰网》2018年1月31日转载《人民法院报》文章,《最高人民法院首例决定赔偿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落槌》。(4)文章报道了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的控告过程及处理结果。文章显示,2008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扣押北鹏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但没有制发有关法律文书。2014年6月18日,本溪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北鹏公司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判决没有对扣押财产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在向辽宁省公安厅提交《返还扣押财物、文件申请书》而未获答复后,又向辽宁省公安厅提交《赔偿申请书》,要求辽宁省公安厅返还所扣押公司2000万元并赔偿损失。因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责令辽宁省公安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但赔偿损失数额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北鹏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最终,当事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就扣押2000万元及其损失赔偿问题按照合议庭的建议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返还北鹏公司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当事人财产,错误的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如何控告,如何维权,目前尚无明确具体操作规范可循。以至于在以上两起涉及财产的控告中,当事人选择了不同的控告路径。吴英案中,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结果是被两级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北鹏公司案中,当事人选择先向侦查机关申请返还,不被答复后,继而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维权路径究竟如何走,救济渠道在哪里,是否应当完善立法,颇值得思考。


这两起控告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第一,控告时间长,北鹏公司从财产被错误扣押时计算历经10年,从提出财产返还请求时计算历经4年;吴英案从2012年终审判决时计算历经6年,2013年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历经5年请求被驳回。第二,两个案件都进入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视野。这两起案件的控告,一波三折,屡遭困境,凸显控告之难。


四、法理:不该被漠视的宪法法律权利


综上,无论是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27起案件、吴晓东案件,还是涉及侵犯财产权利的吴英案件、北鹏公司案件,均呈现控告难,耗时长,多级控告难有效果,控告受理空转之流弊。遗憾的是,这些现象绝非个例。原芜湖卷烟厂厂长王龙明受贿案,虽然陈兴良、陈卫东、陈瑞华等专家出具意见书,指出该案取证合法性存在诸多问题,其亲属27次到当地检察机关反映侦查机关非法办案情况,但均被搁置不理。其实,刑事诉讼参与人,对违法办案行为提出控告,具有宪法依据和法律依据。有法不依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1、控告权利行使之宪法法律依据


依法提出控告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依规提出控告是党员的党内权利(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当事人党员权利,如吴晓东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依法提出控告是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申诉、控告。


2、控告处理之程序规制


为使公民、党员控告权得以保障,防止权利架空、渠道阻塞,党内法规、刑事诉讼法均设置了处理控告的具体条款。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以上可见,控告权之行使及处置并非完全无法可依。权利被漠视,固然有立法疏漏之因,但很大程度上应属有法不依。


五、思考:权利需要伸张 困境必须破解


让公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时代的新要求。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亦是题中应有两义。控告权有效实现,不仅有利于矫正正义,弥补损害,更是民众对司法正义认同的最后一道救济线。对民众控告行为的每一次拒绝或阻塞,都会让民众对司法正义认同的消减直至丧失。因此,控告难现象的生成,不仅与时代要求不符,而且与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正义的需求相悖,其危害性应当引起警醒。“如若民众冤屈不得上达和申诉,则必生政治愤懑和怨气,而逐渐积下敌视甚至对抗政府当局的心理。因为公权力行使者的不义行为往往会‘在群众中引起公愤’”,这种‘公愤不但会使人民起而反对不义行为的作案者和主使人,而且连一切可能保护他们的权力当局都包括在内’。”(5)因此,控告难问题事关和谐社会构建,必须引起足够关注。目前控告难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意识缺位,没有认识到纠正不法公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实现矫正的正义,是国家的根本职责。二是法条规定疏漏,控告范围设置偏窄。《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仅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而实际上,刑事诉讼中遭遇侵权的主体和范围远大于此。三是缺乏监督制衡机制。控告者向办案单位控告,就等于让被控告者做自己的法官;向同级其他机关控告,同级机关并无足够查处权力或动力;往上级机关控告,又面临越级指摘。四是控告路径缺乏具体法条设置,多头控告必至控告无门,只能指望好运气使控告进入最高司法机关视野。


因此,让宪法规定的公民控告权有效伸张,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尚有诸多方面需要健全完善。


一是扭转惯性思维。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各种违法办案行为,侵害主体均为公权力机关,损害司法权威,消减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公众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控告宜疏不宜堵。控告权的充足行使和畅达,可以使司法正义得以矫正,符合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政策。从长远看,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维护司法信赖。


二是细化法律条款,扩大控告范围。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控告范围,由目前的“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扩大到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疲劳审讯、暴力取证、剥夺限制辩护权等侵犯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行为,以及违法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等侵犯财产权利的不当处置行为。


三是完善第三方控告处置机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众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复议直至提起诉讼。但刑事诉讼中,尚无这样的立法设置。虽然吴英案、北鹏公司案,进行了行政途径的尝试,但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事实证明都是死路一条。对违法办案行为的控告处置及其救济,有必要引入司法程序,交由司法裁决。


注释:


*作者仲若辛,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1)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7-11-04/101165908.html访问时间:2018年1月28日。

(2)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6-06/17/c_129069565.htm访问时间同上。

(3)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8-01-27/doc-ifyqyesy2813062.shtml访问时间:2018年1月30日。

(4)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80131/55631326_0.shtml,访问时间:2018年1月31日。

(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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