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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如何规范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出的粗浅思考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斯伟江     更新时间: 2018-01-18    分享到


▍文 斯伟江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最高法院对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缩小,这显然是很不错的一种纠偏行为。原来的解释,确实很容易导致对夫妻一方的不公,尤其是女方,实践中遇到绝大多数被背不明不白债务的,就是女方,毕竟,男主外女主内的,还是大多数。从立法政策考虑,倾向于保护较弱的一方,规定,需要双方同意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有例外),是公平的。而且由于,只要一人对外欠债,就要共同承担,也容易出道德风险,一方造假债务,另一方背上莫须有的债务。现在最高法院进行纠偏,可谓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去年得知,最高法院也在修改枪支的司法解释,也希望最高法院能修改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解释。在我国,由于人大不是常设立法机构,(除了人大常委会,但其中多数也是退居二线的),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因此,立法的专业性和效率,存在障碍。在依法治理上,依赖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这几家强力部门,自秦代开始,以吏为师,风气不改。这些部门在实践中,很容易接触到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出台司法解释,规章等,来针对性解决问题。


严格意义上来说,最高法院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因为《立法法》明确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第104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立法法》第45条明确规定,对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如果遇到第45条的情形,两高只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


但实践中,人大常委会由于脱离司法实践,最终解释法律的权力,绝大部分落在两高及公安部的规章上,这恐怕也是不争的事实,亦有其合理之处。但人大常委会立法,毕竟是有法定程序的,而司法解释的制定,往往落在某几个人之手,缺乏足够的公开性。如现在在修订的枪支司法解释,其解释的是枪支的定义,显然本来应该属于人大常委会;其次,枪支司法解释草案,目前尚未公开,不知道标准定成什么样子。其他的也类似,往往是类似内部征求意见的方式,譬如,枪支的司法解释,往往会提交给公安部、最高检,刘关张三家,或再加上全国人大,以及刘关张的一些小兄弟。这样的司法解释制定,往往容易出现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有的可能还会出现低级错误,如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能是误解了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保护方式,从而导致超公约、过大地保护了所谓的野生动物。


我国除了司法解释,还有一些最高法院最高检的批复,有的明显不合理,如对假药的定义,国外的真药,到了境内,只要药监局没有批准,买卖就成了假药,导致很多人踩入了法律陷阱,从而变成犯罪分子。这是明显不合理的。这些类似的司法解释,批复,最高法院如果能一一征求意见,去纠偏,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样,会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是一些地方高院的内部解释,这是明确和《立法法》相抵触的,但实际上比比皆是,这些规定,往往效力都高于司法解释和法律,所谓县官不如现管。这些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样,需要规范,或者公示备案,或者进行合理调整。


上述工作都是必需的。因我国是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任何一条不起眼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可能是几万、几十万人、乃至几百万人的家庭生活,一人向隅,举座不欢。谁家摊上一个无辜坐牢的人,都不是什么好事。从最高法院目前的举动来看,对此还是希望有所作为的。这是好事,应当鼓励。另外,既然最高法院实际上是在解释法律的含义,在实质上就应该遵照立法应该公开透明,广泛征求民意以及专家意见的原则,真正做到立法是民意的体现,也可以减少一些不合理的司法解释。


从最高法院对本次司法解释发言中的意思看,婚姻法司法解释调整后,对以前的案子有错的可能会调整。不知真假,但如果要调整,工作量会非常大。想起孔子说,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多见阙殆,慎行其余,则寡悔。治大国如烹小鲜,立法决策前,多听多看,真的很重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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