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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律师前往温州市检察院交流陈青波故意杀人案申诉初查进程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17-11-08    分享到


▍文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公众号辩护人2017年11月1日讯 日前,仲若辛律师前往温州市检察院,与控告申诉处办案人员就陈青波故意杀人案的申诉初查进程进行交流,讨论本案案情、证据材料以及一、二审庭审状况,并对此案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复制与阅读。


陈青波1992年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当年分配至温州制药厂实验室工作,因故意杀人一案,于1993年被温州中院、浙江高院两审判处死刑并被执行死刑。仲若辛律师在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和陈青波留下的万字遗书所述的冤情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17年5月25日,申诉代理人已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希望温州市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本案证据,依法宣告陈青波无罪。温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之后收下了申诉状等材料并表示会重视此案,对本案进行初查。2017年10月23日,仲若辛律师经办案人员通知前往温州市检察院交流本案初查进程。


控申处负责人员在对本案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表示,本案定罪证据存在瑕疵。由于当时技术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侦查机关未能对案发当晚遗留的一块毛巾上的血迹进行DNA检测与比对;公安部所出具的被害人背后痕迹是否为陈青波咬合而成的鉴定书内容自行矛盾,一方面检验结果无法认定咬痕为陈青波咬合而成,一方面又认定陈青波所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本案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办案过于粗糙,未能全面审查、核实本案证据与材料。


同时,办案人员表示,陈青波在案发当天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就直接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黄某,从讯问时间上来看无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案发当晚陈青波为醉酒状态,其对进入被害人房间的行动路线和方式记忆比较模糊,所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客观情况存在些许出入。由于当年案发现场的房屋早已被拆除,相关办案人员和证人很难找寻,很多情况也无从考证。


仲若辛律师表示,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自始至终供述其去过被害人黄某的房间,但由于其当晚为醉酒状态,陈青波对案发当晚被害人的状态和自己的行为是模糊的记忆,不能排除其他人当晚也进入案发地点实施杀害行为的可能性。且本案尸检报告所载明的被害人是遭受他人扼颈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尚不充分,不能排除死者死于其他原因或者在生前还遭受过其他暴力的可能性。仲若辛律师表示,在复制完本案卷宗材料后会仔细阅读,之后将与办案人员进行进一步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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