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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刑辩小说:组织的名义(之一)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7-04-26    分享到


案情摘要


原汉北市汉东区卫生局局长朱义,于2014年7月14日被汉东区纪委带到办案点审查,两天后办理双规手续。30余日后的8月18日中午,朱义被汉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带到检察院讯问室,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异地羁押在汉北市铁路看守所。


2015年1月16日,朱义受贿一案被起诉至汉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朱义收受多名下属卫生院院长贿赂合计60余万元。三次庭审之后,2015年9月,汉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系合法取得,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上诉后,刑九出台,汉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朱义有期徒刑6年。


朱义受贿案,从纪委审查、反贪局侦查到起诉、开庭,充满非法办案,剥夺诉权,庭审发生多次辩审冲突。案件进入二审后,朱义及其家人进了一个早已设置好的辩审交易圈套。


▍作者 仲若辛

▍本故事纯属虚构


缘起 卫生局长得罪纪委书记


原汉北市汉东区卫生局局长朱义,之前和汉东区纪委书记章秋岳的关系应该还算不错。


朱义在2012年、2013年的中秋节春节,每个节各送给章秋岳2千人民币,两条紫砂苏烟;2012年下半年,汉东区纪委推荐汉北市“勤政廉政干部”,章秋岳及时向朱义提供了这一消息,朱义还送给章秋岳5千元金鹰购物卡和两条紫砂苏烟。虽然这“勤政廉政干部”后来没办成,但朱义对章秋岳还是心存感激的。


两人的友好关系还不限于此。2011年11月下旬,在外地手术期间的朱义还根据章秋岳的电话指令,通知区人民医院领导支付人民医院宿舍楼工程款800多万元给一个叫沈春敏的包工头,章秋岳要求朱义一周内付款。朱义就给人民医院朱学武副院长打电话,很快该笔工程款就得以支付(沈春敏,女,生于1978年的南通人)。


可是,这哥俩好的关系没维持很久。章秋岳安排的事情,朱义也不是总能办成。


朱义所在的汉东区卫生局机关有个陈易。为了陈易提拔的事情,章秋岳找朱义好几次。章秋岳先是给朱义讲,让陈易到区人民医院当副院长,朱义说,好,有机会就争取。因为区人民医院副院长是副科级,是由区委任命的;朱义就没给办成。2013年年底,章秋岳又给朱义打电话,说年底要进行班子考核,考察的时候推荐副科级干部,他让朱义把陈易推上来。朱义虽然口头答应,但朱义那时候已经退居二线,不主持工作了。在考察领导班子进行推荐副科级干部的时候,陈易不具备条件,没有被推荐上来。


提拔陈易未成,章秋岳由此对朱义心生芥蒂。这哥俩好的关系由此晴转多云。接下来,多云转暴雨。


纪委书记谈话 以组织的名义


朱义大约在2014年7月14日被章秋岳约到茶馆喝茶,接着被带到汉东区纪委办案点谈话。晚上,章秋岳独自前来找朱义谈话,没有工作人员陪同。章秋岳说,朱义你没看起我,在汉东你找谁都没有用;你找检察长李志明;你不找我的?接着,章秋岳指指天花板,说,上面不要讲,领导不要讲。


关了朱义两天后,纪委给朱义办理“双规”手续。五组办案人员五班倒对朱义轮流审讯,疲劳审讯,不让朱义睡觉。


双规的最初四天,他们每天只让朱义睡觉三到四个小时;之后的十天,每天只让朱义睡觉约一个小时;再后来的十天,每天只让朱义睡觉四个小时。最后的十天,每天只让朱义睡觉六个小时。


审讯朱义期间,章书记手下强迫朱义长时间保持坐姿不准动,或者持续站立不准动,用脚踢朱义。每当朱义困得受不了打盹的时候,他们就大声呵斥,或者拍墙,弄出很大动静,把朱义搞醒。


在纪委双规期间,,汉东区反贪局的魏建,孙某等人也都参与了对朱义的疲劳审讯。


五班倒的车轮战审讯,让朱义头晕眼花,耳鸣不止,意识混乱。久坐致使臀部坐烂,腿脚浮肿,痛不欲生。


朱义是一个癌症病人,并同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胃病的病人。逼供诱供折磨,致使朱义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和伤害,无奈之下,朱义按照要求,杜撰所谓犯罪事实,按照纪委的说法完成其谈话笔录。


在双规几近结束的时候,纪委书记章秋岳又到办案点来,对朱义说,你的问题,我会关注每一个环节;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你放心,我到时候会给他们打招呼的。


这章秋岳也算是实话实说。之后的案件走向表明,这纪委书记还真的是统领了当地的检察院法院。


本以为抓条大鱼 结果全是逢年过节人情往来


在纪委审查伊始,朱义就将自己认为存在的问题,都主动向纪委交代了。当时交代的问题有,一是年节收受红包的问题,二是婚丧嫁娶人情往来问题,三是朱中青趁搬新居送空调问题,刘新英蒋涛分别送的2万元和1万元问题,吴世金送苹果手机问题,四是其参与民间借贷收取利息的问题,第五是其和章兆民一起合伙种中草药问题。


但是,纪委人员讲,年节问题,人情往来,这个不算问题,不要讲,叫你到这个地方来,是说这个事吗?


纪委人员认为朱义没讲实话,变相体罚又进行了20天。


叫你到这个地方来,不可能是逢年过节的事,你知道双规你的原因是什么,怎么可能是年节送礼的事呢?


朱义:我都说了。


你要给纪委的章书记有个台阶,你这是一道坎,不说,肯定出不了这个门。


接着,他们让人来给朱义测谎。测谎是关于朱义与他人合伙种中草药的事情。测谎过去两天,他们让朱义写了一份关于和章兆民合伙种中草药的情况说明。


关于民间借贷,他们安排朱义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了一份交代材料。这份交代材料,与事实完全不符。如果事实果如那份交代材料所写,罪行就很严重了,因为他们逼朱义写多收人家一年的利息9万元。(但后来所谓多收利息9万元的所谓犯罪事实并没有移送起诉。)


朱义合伙种植中草药的事情也在测谎之后不再审查询问。


在纪委疲劳审讯这一个多月时间中,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种植中草药和民间借贷问题。事实证明,朱义民间借贷收取利息问题和合伙种植中草药问题,是纪委对朱义双规的线索依据。这些线索让章秋岳以为抓了条大鱼,而这些所谓线索根本就不成立。


见这些所谓线索不成立,纪委转而让朱义写一些逢年过节收受红包及人情往来的自述材料。而这时,三十多天的双规已近尾声。


反贪局趁热打铁 突击证据转换


因朱义在纪委审查期间的笔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而反贪局的最长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所以反贪局必须抓紧利用朱义疲劳不堪之机,突击做出新的讯问笔录。


朱义于2014年8月18日中午被汉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从纪委办案点带到反贪局讯问室讯问。此时,朱义已经被纪委折磨三十多天,身体极度疲惫。


反贪局办案人员分成三组,趁朱义极度疲惫之际,趁热打铁,继续对朱义疲劳审讯,审讯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1时39分。朱义当时又饿又困,审讯室有刺激气味,朱义一直流泪。办案人员对朱义说,你在纪委的笔录,我们都拷过来了,你要和纪委交代的一样,在那怎么说的在这就怎么说。


由于在纪委对朱义疲劳审讯期间,汉东区反贪局多人参与了对朱义的疲劳审讯,朱义害怕在回到纪委办案点遭受折磨,被迫继续编造之前在纪委的谎言。


汉东区反贪局的疲劳审讯,逼供诱供非法办案行为,致使朱义的讯问笔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第一,朱义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办案人员要求说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二,关于送礼事由,办案人员要求朱义按照在纪委的谎言说;第三,关于人情往来,办案人员只记录别人给朱义的,不记录朱义给别人的;第四,关于朱义自查自纠,将款项上缴廉政账户或退给相关人员的情况,办案人员拒绝朱义陈述;等等。


至此,反贪局需要的讯问笔录得以迅速顺利完成,2014年8月19日上午,反贪局将朱义送交看守所刑事拘留。


画外音


汉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介入纪委办案行为,严重违反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办案协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文件)的规定。该《意见》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办案工作中,不仅要紧密协作,更要严格规范,各司其职;严格禁止与纪委相互出手续,倒时间,严禁对同一调查对象、初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采取连续谈话,讯(询)问方式,故意规避法律,违法违规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该《意见》中明确:在协作配合中,必须要坚决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办案主体明确、职责明确,坚决防止人员混同、身份混同和地点混同;严禁违规联合办案,党内审查与司法审查混用。


反贪局威逼恐吓家属 威逼交款


嫌疑人那边的口供已经大功告成,接下来的环节就是要钱了。


2014年9月1日上午,汉东区反贪局魏建和胡玲,在汉东区检察院讯问室,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向朱义妻子张丽要求交出所谓的赃款。他们称张丽是共同犯罪人,随时可以拘留判刑。张丽因极度气愤而当场昏倒在汉东区检察院,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住院四天后才恢复正常。


2014年10月30日,汉东区反贪局魏建一行两人,在省城一间咖啡馆里,威胁恐吓朱义妻子张丽及其在省城一个高校教书的女儿朱莲,强迫朱莲退出所谓赃款,并说退钱就给减轻处理。魏建当着一个刚满周岁的孩子,威胁恐吓朱莲,孩子受到惊吓大哭。魏建还扬言要到其工作的学校去找朱莲,让学校也都知道朱义的事情。第二天,朱莲正在带张丽和孩子在医院检查身体的时候,魏建在朱莲学校门口又给朱莲打电话,威胁恐吓。


2014年11月1日,朱莲丈夫韩庆法出差回到家,看到岳母和孩子病了,并得知汉东区检察院魏建等威胁朱莲的事情,便给魏建打电话了解情况。韩庆法在电话里对魏建说:我老丈人有事那是他的事,关我老婆和孩子什么事?你有什么权力威胁恐吓朱莲,而且还把我儿子吓病了;你查案是工作,我理解,但你不能胡来乱来,你做这些事的时候该拍拍自己的胸口、问问自己的良心。魏建在电话里对韩庆法说,你别误会,这不是我本人的意思,都是领导交待的,到朱莲单位也是领导逼着我去的,我知道这样做不好,但也是迫不得已。


画外音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伙人,威逼恐吓两个女人,强迫朱义家属交出所谓赃款,不知法律依据何在?打着法律的幌子,为了多收钱财,肆无忌惮地打扰朱义一家老少的生活安宁。公道良心何在?


反贪局以搜查为名 非法扣押无关物品


钱未要到,还得继续折腾嫌疑人亲属,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办案人员魏建等人,到朱义家里,以办案搜查为名,乱翻一气。非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笔记本电脑,从墙上拆下平时正常使用的电视机并抱走。


电脑与所谓受贿罪毫无关联,电视机也是躺着中枪。为什么抱电视机?因为电视机大,动静显得大,可以招摇过市,为的就是让你难看而已。


画外音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扣押;第143条规定,对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予以退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汉东区检察院反贪局,执行的是哪国法律,良知何在?


公诉科拒不移送录音录像 企图掩盖真相


案件起诉后,为核实朱义讯问笔录真实性合法性,辩护人先是向法庭口头提出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请法庭通知公诉部门移送。但公诉部门拒绝移送。


辩护人又于2015年4月8日向法庭提出查阅朱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书面申请,再次遭到公诉部门的拒绝。


其间,公诉人说根据内部规定,录音录像不可以移送,还拿着一份内部规定让辩护人查看,辩护人拒绝查看。


后经辩护人多次申请,公诉部门才在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一次庭前会议上移送朱义前四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但对后两次的录音录像至今仍拒绝移送。


既然依法依规不可以移送,为什么又移送了?既然移送了,为什么后两次的录音录像又可以不移送了?


画外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高检发反贪字[2014]213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公诉机关拒绝移送相关录音录像,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公诉科拒不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笔录


因朱义在审查起诉期间供述与侦查期间供述不一致,且在审查起诉期间的供述还有检举汉东区纪委书记章秋岳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辩护人多次向法庭提出申请,请公诉机关移送朱义相关讯问笔录。但每次均遭公诉机关拒绝。


朱义检举章秋岳涉嫌犯罪就记录在该份笔录中,公诉人拒绝移送该份笔录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企图包庇纪委书记章秋岳犯罪事实。


审判长对辩护人说,给你看可以,复印不可以,遭辩护人强烈反对。


辩护人于2015年6月29日再次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公诉部门才无奈地在7月15日的第二次庭前会议上移送相关笔录。


画外音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9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等翻供、翻证的材料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因此,公诉部门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对朱义所做的讯问笔录属于依法依规应当移送的证据。


公诉部门一拖再拖,不想移送;法官说可以看,不可以复印。这是执行的哪国法律?


公诉部门拒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经查阅朱义前四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疲劳审讯,逼供诱供。为此,辩护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法庭书面申请侦查人员魏建、胡玲某出庭作证。但公诉机关拒绝安排。    


画外音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第1款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机关拒绝安排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若非心虚,又能作何解释呢?!


辩护人查阅讯问录音录像 发现问题非常严重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朱义前四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了《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对照表》并提交法庭。这份《对照表》,客观反映出侦查人员疲劳审讯,逼供诱供情况,笔录中大量记录内容与实际供述不符甚至与朱义供述相反,大量所谓的朱义供述根本就不是朱义所说,而是办案人员自说自话。笔录严重失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1、朱义未供述的内容被记入笔录。所有所谓行贿人员的送钱送卡送物过程,完全是办案人员自己记入笔录,朱义未做相关供述。如此讯问笔录,连逼供诱供的过程都可以免去了,真的好省事啊。


2、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实际供述内容相反。如讯问笔录显示,朱义答:朱中青在我女儿出嫁的时候给我5万元,我自己也觉得朱忠某给的比较多;我想一方面我是区卫生局局长,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我曾经给朱中青的孩子提供过帮助,朱忠某想要借此来感谢我。而实际供述情况是,朱义答:他小孩先结婚,我拿5千元,后来他孩子结婚我拿1万元;他干夏港医院院长给我帮忙了(而不是我给他帮忙);我想以后还得给他;他后面还有两个孩子没结婚;我以后会还给他的,我认为是人情往来。


3、朱义供述辩解内容未做记录。如讯问笔录显示,朱义答:朱忠某之所以送我这些东西,一方面我身份有关系,我是区卫生局局长,他希望和我处好关系,我能给他提供帮助;另一方面,是我曾经给他有过帮助,在他的医院工作、家里孩子的就要等方面,对他提供过关心和帮助,出面协调和安排,以及他的医院工作、子女、儿媳妇吴蒙等就业方面,我也确实对他提供了不少帮助。而录音录像显示,朱义并无此段供述。实际上朱义答:我跟他有经济往来,人情往来;你不能说我给他的少,他给的多,就不是人情往来;他家有事我也去了,他小孩结婚,生病等。侦查人员说:人情往来确实有。但这些情况都没有记入笔录。


4、侦查人员拒绝朱义修改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朱义核对第四次讯问笔录时,认为笔录不实,对笔录提出异议说,区里宣布我主持工作,但我已经不主持了,局里工作我已经不过问了。朱义说,签字我也不签了,区开会我也不参加了,车也交了,上班我也不经常去了,局里会议我也不主持了。但侦查人员不同意修改笔录。


画外音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侦查人员明显剥夺了朱义的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7条规定,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审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99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上述四次录音录像能够明细反映出侦查人员非法办案,非法制作讯问笔录。这些所谓的证据系非法制作,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都说侦查机关是做饭的,公诉部门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那么,汉东区反贪局的这个饭确实做得很不地道。


纪委反贪局非法采集证人证言


汉东区纪委及反贪局,采取非法办案,威胁、恐吓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很多证言内容与事实不符。


他们搞有罪推定,把汉东区卫生局下属各医院院长、局机关中层干部逐一带到纪委办案点审查谈话;对各卫生院院长威胁恐吓、威逼利诱;相关院长都被带到纪委办案点审查一两天,有些院长如吴某某在纪委办案点被隔离三天,有的人连续几天被传到办案点谈话。汉东区纪委人员说:不按我们的要求说就别想走出这间讯问室。在对一些卫生院院长谈话前或谈话同时,调取该卫生院的财务帐,施加压力,甚至挑明了说谁不听话就查办谁。他们甚至还对一些院长跟踪盯梢,施加压力。


这些所谓的行贿人,因有公职在身,无不对汉东区纪委暴虐的工作作风心怀恐惧,被迫按照纪委人员的说法提供证词。证人鹿三到检察院作证时,发现其所谓的询问证人笔录已经写好了,到那里签个字就好了。


纪委检察院为了将朱义定罪,把没有谋取利益的婚丧嫁娶人情往来,强行记成谋取利益的行贿受贿。等等,不一而足。


画外音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4条规定,审查证人证言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其中包括,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他们为了把朱义受贿罪做实,简直是不择手段。


开庭第一日 公诉人当庭撤回讯问笔录


本案于2015年7月22日上午在汉北市龙云区人民法院一个小法庭开庭审理。该开庭地点距离汉北市汉东区人民法院约四十公里。很多朱义亲属远道而来,均欲参加旁听,但被法庭告知,只发给30张旁听证。此举致使很多亲属及群众无法旁听庭审。


庭审于当日上午9时30分如期进行。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辩护人再次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申请将朱义六次讯问笔录均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发表意见认为,讯问笔录部分与事实不符是细枝末节的问题;侦查人员对朱义发火不是逼供诱供,是法律教育。


接下来,见证奇迹的时候到了。公诉人当庭宣布撤回朱义第二次讯问笔录,不再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但未说明任何原因或法律依据。


控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发表意见后,法庭宣布休庭十分钟。


十分钟后,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评议,做出如下决定:因朱义第二次讯问笔录,已不再作为证据提供,因此对辩护人申请排除的其他证据不予排除。法庭未说明任何原因或法律依据。


画外音


撤回笔录,就说明你公诉人也认为笔录非法,实在有碍观瞻,不能登大雅之堂。但是,为什么撤回一份讯问笔录,而为什么其他同样的笔录不予撤回呢?都撤回的话,案件就没法存在了吧?!


法庭随即宣布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当日的实体审理持续至16时30分结束。法庭宣布次日9时30分继续开庭。


开庭第二日 被指秘密审判而中断


2015年7月23日9时许,当被告人亲属持旁听证进入法庭时,发现旁听席坐了很多警察及其他人员,占据了亲属旁听座位。这等于拿着旁听证也没地方坐了。


被告人亲属提出抗议,随后退庭。退庭过程中,亲属和法庭众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场面混乱。被告人母亲倒地后晕倒,生命危险,法院工作人员打120将其送往徐州九七医院抢救。期间,法警扣押了四名亲属并将其关押在法庭旁边的候审羁押场所。


随后,辩护人和被告人亲属代表共三人,提出面见法院领导。法院方面先是安排刑庭党支部郭书记前来听取律师和亲属意见,后法院分管刑事的胡副院长前来听取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属怀疑法庭秘密审判;本应在汉东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却被安排到四十公里外的龙云区法院审理;本来就很有限的旁听席位,却被法庭安排的工作人员占据很多。因此,法庭有秘密审判嫌疑。被告人亲属的一些情绪,以言词方式表达,有其合理因由,希望给予理解。但发生混乱局面,致使庭审中断,我们也不希望发生。


辩护人还提出,本案是由汉东区纪委书记章秋岳一手安排,采取非法办案方式炮制的案件,法院有被章秋岳操纵的嫌疑。辩护人及亲属代表提出,当务之急,第一,法院方面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派员前往法院看望伤者,但法院是否安排,不予勉强;第二,立即释放被扣押亲属,以防事态扩大升级。


胡副院长讲本案开庭不是秘密审判,是为了庭审方便而为。其说法当即遭到辩护人及亲属代表的驳斥。亲属代表提出,之前的汉东区人民医院院长王志风受贿案,就是在汉北市汉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且组织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多人参加旁听。本案却放在四十公里外的龙云区法院审理,还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占据旁听席,不是秘密审判是什么?


当日中午,法院释放了被扣押的四名亲属;胡副院长和刑庭郭书记到医院看望伤者。当时伤者病情已经稳定,脱离生命危险。胡副院长表示,下次开庭将在其本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的整个处理过程说明,他们在事实上承认了“秘密审判”。


开庭第三日 “我反对”成了热词


2015年8月4日上午10时,本案改在汉北市汉东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该法院最大的法庭。看来之前胡副院长的表态乃言而有信。


这次庭审,法院从其他法院借来数十名法警维持秩序,法庭内布置40名,大厅等位置布置40名。除此之外,当地特警也在法院门口维持秩序。严阵以待,声势不小。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委办局也接到通知派员旁听。辩护人在法庭门口还遇到了周边县区的检察院公诉科人员,经了解,也是被通知前来旁听庭审的。


真的是够隆重的一次庭审。


庭审伊始,审判长先宣布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给辩护人提出了一些要求,先给辩护人来个下马威。辩护人当时的想法是,只要你还讲法律,那就好。


庭审质证继续进行。其间,因公诉人使用不当言语,且打断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辩护人表示“我反对”!


这时候审判长坐不住了。这位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法官告诉辩护人,你反对要经过法庭同意,否则就是违反法庭纪律。辩护人答,为什么公诉人每次反对都不需经法庭同意,为什么我反对需要经法庭同意呢?


旁听席大面积发声:“为什么?”


审判长对着公诉席说,下面谁再反对都要经过法庭同意!


好吧,控辩双方能待遇平等就好。


接下来,辩护人的反对模式变成了,先大喊一声,“报告审判长,我反对!”,同时向法庭举手示意。


让辩护人感到意外的是,之后辩护人的每次反对,审判长每次均表示,“反对有效”!庭审进程和氛围虽然紧张,但辩护人的心情还是不错的。


庭审就这样且“反对”且进行着。临近中午12点时,暂时休庭吃饭。


下午13时30分庭审继续进行。新的问题又来了。这次是公诉人找茬,冲突却发生在辩审之间。


在辩护人质证过程中,辩护人对被告人讯问笔录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系非法办案,疲劳审讯的结果。


公诉人发表反对意见认为,该证据已经法庭明确表示不予排除,辩护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不要再就证据合法性进行“纠缠”。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不可以再说证据合法性问题。


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要符合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我认为证据质证应该谈到合法性问题。


审判长:合法性问题不可以谈。


辩护人:你不让我谈合法性我无法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继续就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在汉东区人民法院,“非法”二字竟然被屏蔽了,“非法”二字都不可以说了?!


这时旁听席传来嗡嗡的笑声,很低沉。接着是一片沉寂。


辩护人:好吧,我尊重法庭。下面,我将不用“非法”二字,继续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不过,我需要考虑一下,不让我说那被屏蔽的二字,我将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接着是几分钟的沉默。偌大的法庭再次变得异常安静。


这显然是考验智慧的时候到了。辩护人当时在想,不让说“非法”二字,可以找其他字替换,比如,把“非法”二字,一概换成“法西斯”三字。后来又一想,可能使用起来还是不太方便……


沉默几分钟之后,辩护人接着发表质证意见说,我不知道,汉东区检察院反贪局,采取疲劳审讯,逼供诱供的手段,炮制的这份证据,符合哪国的哪部法律的哪一条款?汉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在执行哪国的哪部法律?


旁听席又传来嗡嗡的笑声。


证据质证就这样进行着,只要不说“非法”二字就可以。后来,辩护人发现审判长的态度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也许他也感觉到,不让提“非法”二字也太为难辩护人了,也许他也意识到,不让提“非法”二字,这庭审还符合法定程序吗?在质证下一份被告人讯问笔录的时候,他说,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发表全面的质证意见。


辩护人弱弱地问:我可以说“非法”二字了吗?


审判长小声说:可以。


至此,证据质证终于回到了法律的轨道上。


庭审持续到18时40分结束,法庭宣布第二天上午10时继续开庭。


开庭第四日 辩审冲突


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许,辩护人提前到达法庭辩护席,开始摆摊(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把卷宗有序摆放,便于使用;打开电脑,接通电源等)。这时,一位合议庭成员走过来与辩护人小声交流。他拿着一个U盘,问辩护人是否可以拷一份辩护词给他,便于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记录。辩护人说可以,但以庭后提供的书面辩护词为准。


他说,昨天的庭审,市中院的两位副院长也亲临法院观看直播视频,他们对你昨天的表现,评价还是不错的;对于审判长制止你的“我反对”,以及后来法庭不让你说“非法”二字,领导对审判长提出了批评。


他接着说,今天的庭审,希望你依然保持文明发言。


我本来就是文明发言。


有时候你情绪激动,声音太大。


辩护人指着旁听席说,大家都看得很清楚,还不是让你们逼的。


该说的话可以说,但是可以声音不要那么大。


可以。


有些词语可以不用,比如捏造证据,炮制证据,为了把案件做实之类的话。


这些话为什么不可以说;我已经和一些做法官的同学校友交流过这个问题,这些话不属于侮辱诽谤,人身攻击;如果法庭连我的辩护发言都要事先审查,那我就不给你拷辩护词了。


不是这个意思,你该说的还可以说。


辩护人说,那就好,然后给他拷了一份辩护词的电子版。


庭审开始,公诉人继续举证,被告人、辩护人继续发表质证意见,继续放开来谈证据的“非法”。


辩护人举证的时候,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辩护人举证的一份证据是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这是被告人自书的关于其举报汉东区纪委书记章秋岳违反犯罪情况的材料。


公诉人表示反对,说这个检举情况已经汇报到相关部门。


公诉人显然又在撒谎!实际上他们一直在隐匿朱义检举情况。


辩护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就向你们提出了检举控告,你们不但不将相关检举调查核实,反而刻意隐匿该份笔录。《刑事诉讼法》规定,你们对被告人的检举,应该有个查证程序,查证是否属实。你认为汇报到相关部门就了事了吗?


审判长:这个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不需要举证。


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全面收集证据原则,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被告人的检举,对于其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怎么能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的呢?


审判长:这个检举可以庭后提交法庭。


辩护人:今天是公开开庭审理,不是书面审理。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上的出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你让我开完庭偷偷地给你送去,是依据的法律哪一条?!


审判长:沉默。


长时间的沉默后,审判长宣布:鉴于时间关系,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情况,现在休庭,下午14时继续开庭。


辩护人看了一下时间,才11时40分。按照既定的安排,法庭应该不会是这时候就休庭的。


审判长的沉默,让辩护人感觉到他的为难之处。毕竟,被告人举报的不仅是他们区的纪委书记,也是他的西政师兄。也许,审判长需要休庭给他们的领导请示汇报吧。


这个中午,无论对法官检察官以及他们的顶头上司来说,还是对纪委章秋岳书记来说,都注定是一个不平静的中午。从朱义妻子中午收到纪委书记章秋岳短信就可见一斑。章秋岳给朱义妻子的短信内容是:嫂子,你和全家恨我我理解,谁让我是纪委书记呢;但我在此案上问心无愧;造成现在的局面是谁的原因;不想多说了,会直面一切。


一个涉嫌违纪违法的纪委书记,遭遇法庭当庭举报,虽然紧张,但仍不忘保住脸面。为何这个时候发短信?发这个短信的意义何在?此地无银三百两?


章秋岳“问心无愧”?鬼才相信!……


下午14时继续开庭。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接下来向法庭举证一份朱义自书的检举材料。


说到此处,辩护人有意停顿了一下,观望审判长的反映,看他是否还像上午一样阻挠举证。


结果是审判长低头不做声,辩护人就开始宣读这份检举材料了。


这份检举材料的主要内容是汉东区纪委书记章秋岳涉嫌受贿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情况:


朱义在2012年、2013年的两个中秋节春节,每个节各送给章秋岳2千人民币,两条紫砂苏烟;2012年下半年,汉东区推荐汉北市勤政廉政干部,朱义送给章秋岳5千元金鹰购物卡和两条紫砂苏烟;章秋岳其他违纪违法事实等等。


该份自书材料系朱义在看守所书写,限于当时条件,尚有一些章秋岳违规插手工程,违规要求朱义提拔干部的事实没有写入材料。


庭审中,朱义当庭口头对其检举做了补充:


第一是章秋岳违规插手工程的事情。2011年11月下旬,朱义在省人民医院做手术。大概手术后的第二天或者第三天,章秋岳给朱义打电话,让朱义安排支付人民医院宿舍楼工程款800多万元,要求朱义一周内付款。朱义就给人民医院朱学武副院长打电话,把章秋岳的意思告知。朱学武说,好。然后一周内就付完了。


第二是章秋岳违规要求提拔干部的事情。朱义说,区卫生局机关有个陈易,为了他的事情,章秋岳找我好多次,先是给我讲,让陈易到人民医院当副院长,我说好,有机会我来争取;因为人民医院副院长是副科级,是由区委任命的;说了几次,我没给办成;后来,2013年年底,章秋岳给我打电话,说年底要进行班子考核,考察的时候推荐副科级干部,他让我把陈易推上来,我说好;我那时候已经不主持工作了;在考察领导班子进行推荐副科级干部的时候,陈易不具备条件,没有被推荐上来。


朱义说,提拔陈易未成,章秋岳由此对其心生芥蒂。


有关被告人检举事宜,辩护人根据法庭之前的安排,进入发问环节,但审判长拒绝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经和法庭几次对话争取,法庭始终拒绝辩护人就此发问。


辩护人只好接着举证,就侦查机关非法办案问题,出示了证人证言,病例等证据。


接着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公诉人宣读事先写好的公诉词,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诸如为什么不提供后两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为什么撤回第二份讯问笔录,为什么讯问笔录与实际录音录像严重不符等关键问题均未予以回应。


被告人朱义发表了大约四十分钟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发表一个小时的辩护意见后,法庭宣布休庭,未安排第二轮辩论。


二审 中了圈套


2015年9月,汉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系合法取得,认定朱义受贿6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朱义不服判决,上诉至汉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主审法官会见了朱义,后又会见了朱义亲属。该主审法官提出,刑九已经出台,二审肯定会比一审量刑更轻,为了争取最好的结果,建议家属,第一,换掉一审那个辩护律师;第二,让被告人认罪,不提非法证据排除;第三,让家属退赃。这样可以判三年以下。


建议第一条,朱义坚决反对,其家属也坚决反对。


建议第二条,朱义有条件接受,不再提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以认罪换轻判。


建议第三条,朱义坚决反对,其家属为了求得轻判,未经朱义同意退款20万元。


之后,原本决定不开庭的二审,突然通知开庭。这一安排,给当初的办案单位挽回了很多面子。


2016年4月,汉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说朱义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从轻处罚,改判朱义有期徒刑6年6个月。对照300万元判十年的新的量刑标准,朱义和家人都感觉上了鬼子当了。


那个曾经多次和家属见面,态度特别热情的二审法官,再也不接朱义家人的电话了。纪委书记章秋岳,调到汉北市龙云区,继续做他的纪委书记,至于朱义对他的检举,也已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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