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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57)• 吴有进职务侵占案:
羁押961天:福建一商人被几乎用尽羁押时限,终获无罪
来源: 澎湃新闻     作者: 赵崇强 杨丹     更新时间: 2016-12-19    分享到


▍记者 赵崇强 实习生 杨丹

▍来源 澎湃新闻


2015年12月22日,福建省福鼎市法院做出判决,宣告在非洲经商的吴有进无罪。


此前,自2011年12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拘后,吴有进被羁押961天,几乎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羁押时限。羁押期满后,他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又被改成监视居住。


获得无罪判决后,吴有进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4月7日,宁德市检察院已立案。


随赞比亚副总统访华,4天后被公安带走


福建省宁德人吴有进2000年到赞比亚经商,曾担任赞比亚中华总商会副会长、赞比亚和平统一促进会副会长、赞比亚华人矿业协会会长。


2005年始,吴有进在赞比亚经营矿产资源。2008年6月,他与北京商人叶金阳等签订共同开发矿产的合作协议。


2011年,叶金阳方面和吴有进对股权分配产生纠纷,其间叶金阳等人向赞比亚高等法院提起2次诉讼,法院对股权分配做出了新的判决,同时要求双方回北京签约地仲裁。


2011年8月,叶金阳先后投书时任宁德市市委书记陈荣凯和宁德市公安局,举报吴有进侵占股权及诈骗。材料上写着:吴有进通过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手段,侵占、诈骗他们公司及关联单位在赞比亚的投资权益约人民币1.5亿元。


12月13日,吴有进随赞比亚副总统访华,4天后,宁德市公安局以协助调查为由,将他从北京带到宁德。


当晚,吴有进被宁德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一场漫长的诉讼由此开始。


羁押961天,几乎用尽刑诉法全部羁押时限


被刑拘后,迎接吴有进的是一波数折。


2012年1月18日,宁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吴有进。此后,经过两次延长侦查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宁德市检察院才指定福鼎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福鼎市检察院指控,吴有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变更赞比亚永同昌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将该公司财产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在审理阶段,检察机关又先后两次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福鼎法院也两次报请上级法院延期审理。


其间,吴有进的辩护律师丛华多次要求法院尽快变更强制措施或出具判决结果。


2014年8月4日,福鼎市法院对吴有进取保候审,至此,他已经被羁押961天,近32个月。“这几乎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羁押时限。”丛华说。


2015年8月4日,为期一年的的取保候审期满,福鼎市法院再次改变强制措施,对吴有进监视居住。


宣告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已立案


距被取保候审15个月后,吴有进接到传票,此案将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宣判。

吴有进称,在开庭前一天,法院主审法官陈延忠打电话称检察机关申请撤诉,他12日不要去开庭了。吴有进及其辩护律师要求法院驳回撤诉,公开宣判。


2015年12月22日,福鼎市法院开庭宣判吴有进无罪。


法院认为吴有进根据行政指令恢复股权是为了维护控股公司利益而实施的意见。加之吴有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股权的目的,也没有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股权的行为,股权纠纷可以以各方合作约定的方式解决,赞比亚共和国司法机关也就该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因而吴有进犯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


这一天,距他被刑拘那天已经过去1466天。


获得无罪判决之后,吴有进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犯人身自由961天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余万元。2016年4月7日,宁德市检察院对此立案。


“这样一个根本没有犯罪事实的案子,居然走完了全部刑事诉讼程序,甚至还超出了审限。”吴有进的代理律师表示很不解。


吴有进向澎湃新闻表示,这4年给他个人以及家庭都造成极大的伤害,“十多年的奋斗化为乌有,在羁押期间,我的几颗门牙脱落了,满头白发,经常性失眠。虽然现在有了无罪判决,但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对今后的生活感到很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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