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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52)• 陈某故意杀人案:
云南一官员被控杀害女友 法院以“疑罪从无”判无罪
来源: 凤凰新闻     更新时间: 2016-11-26    分享到


▍来源 凤凰新闻


据中国新闻网11月25日消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发布“昆明中院2016年度精品案例”,该省某某管理局官员陈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入选,并成为年度精品案例之首。


深读注意到,该案案发至今已4年有余。今年5月,被害人的母亲及儿子对被告人陈某提起民事索赔。对此,陈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反问:刑事判决已经证明陈某无罪,那么何来的侵权行为?何来的赔偿?


官员被控杀害女友 法院以“疑罪从无”宣告无罪


据中国新闻网11月25日消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发布“昆明中院2016年度精品案例”,该省某某管理局官员陈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入选,并成为年度精品案例之首。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8日夜间,被告人陈某因感情问题用钝器打击同居女友胡某英的头部,将胡某英杀死。之后,被告人陈某将胡某英尸体运至云南省寻甸县仁德镇金所片区红色庄园斗牛场西南方一树林下山沟内掩埋。经法医检验:胡某英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被告人陈某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在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被告人陈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某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生效。


昆明中院介绍,此案系在云南省乃至全国均具有较大影响的被告人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此案被众多新闻媒体和报刊争相报道,甚至有媒体登出了“云南版辛普森案”,引起了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关注。


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姚磊认为,该案审理严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主义,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在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得出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依法做出无罪判决,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刑事司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死者父亲抱憾离世 家属提起民事索赔



深读注意到,此案发生在2012年3月8日,两年后的2014年11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5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官员陈某无罪。


屈指算来,到今天,该凶杀案已经发生4年半。


一方面,昆明中院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并将该案入选2016年度精品案例;另一方面,本案真正的凶手还在逍遥法外;被害人家属也还在承受着失去亲人且未见凶手落网的痛苦。


深读搜索发现,2016年5月下旬,被害人胡某英的母亲、哥哥、儿子以“人格权侵权”为由,向五华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状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损失共计79万余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诉状中称:胡家人认为胡某英被害一事,陈某有重大嫌疑,“给胡某英的家属带来了财产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而且事发至今已有4年,胡某英的家属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数次辗转于四川与云南之间,胡某英的父亲更是因此一病不起,抱憾离世。


在法庭上,陈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代理律师辩称:本案既无事实证明陈某对胡某英有加害行为,也没有事实证明胡某英的死亡与陈某之间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本案的侵权诉讼不成立,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为什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陈某无罪,被害人家属还状告陈某,要求他负“侵权”责任?


对此胡家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晨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法院判决无罪了,但对于胡女士一家而言,确实有冤屈,刑事案件已经无法走下去,只能通过民事案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度,会进行立案。在代晨看来,这样索赔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更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排除合理的怀疑。而民事案件它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个事实存在。这就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差异所在,所以还是坚持提出了民事诉讼。


对此,陈某的代理律师反驳:本案事实已经很清楚,刑事判决已经证明陈辉没有侵权行为。“本案中,既然没有侵权行为,何来的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赔偿?”


本案留下三大疑问 真凶在哪儿?


1、公安机关是否该重启侦查寻找真凶?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然而,在一件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因"疑罪从无"原则被宣布无罪后,公安机关是否应该重新启动立案侦查,查明真正凶手?又如何启动呢?


深读就此问题采访了北师大刑科院彭新林教授。他认为,被告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之后,公安机关肯定应当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查明真凶。


尽管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公安机关在“疑罪从无”的情况下重新立案侦查的问题进行明确,但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新的证据、事实,可以再行起诉,这个精神对公安机关也是适用的。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事实后,可以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2条。


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1条第(四)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由上可知,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若发现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机关可重新起诉,公安机关若发现了新的事实、证据,当然可以重启侦查。


对于如何启动侦查彭新林教授称,因为真凶没有捕获,当被告人被宣布无罪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再次启动侦查程序就可以。


2、检察院不抗诉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不服法院判决怎么办?


据报道,这个案件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撤回了起诉。


彭新林教授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家属对一审结果不服不能直接上诉,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抗诉,被害人家属只能申诉,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必须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若检察院不同意抗诉,被害人方只能申诉。可申请再审,但要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才会决定再审。


3、在适用“疑罪从无”法律原则时如何做到兼顾惩罚犯罪?


彭新林教授对深读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陈某杀人案主要涉及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彭新林教授称,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有利被告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精神,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人权,注重对犯罪的惩罚和打击。


既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布陈某无罪,那么公安机关根据新的事实、证据继续启动侦查程序,这也体现了惩罚犯罪的一面。


彭新林教授认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掌握也应当慎重,什么叫“疑罪”?只有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存疑的情况下,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得出的结论不具唯一性时,才能否适用该原则。


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是很广泛的。如果是与被告人无关的事实;细微的、次要的事实,那么就不能根据“疑罪从无”宣布被告人无罪。


原标题:官员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留下疑问 真凶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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