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观察 >
 
凤凰论丨贾敬龙案:死刑判决要经得起围观
来源: 凤凰网     作者: 凤凰网评论部     更新时间: 2016-10-27    分享到



在任何法治国家里,公众都有权表达对死刑政策松缩的意见,这不是对于个案的舆论干涉。多位法学专家给此案提出的事实认定上的提出的质疑,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回应,死刑判决经得起围观,才能体现对生命和法治的尊重。


▍文 凤凰网评论部

▍来源 凤凰网


贾敬龙似乎躲过了“7天”的死亡之约,10月24日,在送达贾敬龙案死刑核准裁定书的第七天,最高法院院长尚未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他还活着。


此前“刀下留人”的舆情已发酵许久。案情大致是:河北石家庄长安区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贾敬龙精心装修的婚房,在婚礼前不到20天,被当地村委会“强行拆除”,他对该村村长兼书记何建华产生怨恨。2015年,他用射钉枪将其杀害。


杀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这次讨论并不是关于贾敬龙是否有罪,而是是否应该适用死刑?对其作出死刑判决,是否符合近年的死刑适用标准?


有人将目前的舆情斥为“舆论干预司法”,甚至放出“蘸人血馒头”的诛心之论。但是,就此次死亡判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副教授劳东燕,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等多位中国行政法、刑法界一流的、平素一贯严谨的学者,对此案明确给出否定性的质疑——“贾敬龙是不该杀的”:“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足以说明这个死刑判决的确存在很大的争议性,绝不是民粹闹事、舆论绑架司法的问题。


就中国的死刑标准来说,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人们也注意到了,最近中国死刑政策的一些动向:在中国《刑法》明确保留受贿罪死刑的情况下,云南原书记白恩培、龙煤集团领导于铁义收受财物高达数亿元的天文数字,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但仅被判处死缓附带终身监禁。


这说明司法当局认为如此的腐败罪行仍达不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而是属于缩限死刑的适用范围,那么,最高法有必要对贾敬龙的死刑做出充分释明:何以贾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不属于“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范围?


慎用死刑是法治的发展潮流,也是中国司法当局近年来多次对外作出的庄严承诺,这个承诺也具体落实在了一系列的司法措施中。如果说,白恩培的2.4亿元贪腐案;薄谷开来蓄意谋杀投毒,并事后通过公权掩盖罪行案等极其严重的罪行,并未适用死刑,体现的是严格限缩死刑适用范围的审慎司法精神,那么,贾敬龙的死刑无疑走在了另一个方向上。如何保障死刑政策的统一性、自洽性?贾敬龙有没有“公平地”适用死刑?


贾敬龙案的最大舆论特点在于,公众和专家谈的都是法律,“就法律谈法律”,“就死刑政策谈死刑政策”,不是舆论绑架司法的问题。就死刑政策来说,在之前多起案件限缩死刑适用的情况下,贾案为什么要适用死刑?在任何法治国家里,公众都有权表达对死刑政策松缩的意见,这不是对于个案的舆论干涉。多位法学专家给此案提出的事实认定上的提出的质疑,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回应,死刑判决经得起围观,才能体现对生命和法治的尊重。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聚焦贾敬龙案|邱兴隆:敢问死刑的司法控制,路在何方
下一篇: 环球时报:贾敬龙能否免死让法律做最终裁量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