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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46)• 福清王义兴受贿案:蒙冤七年终获平反 控告信揭露冤案炮制过程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6-09-25    分享到


编者按:原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贪污案,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历经12年审理,2015年5月18日终获无罪判决。王义兴受贿案,依然发生在福清。2016年9月18日,福州中院依法再审改判王义兴无罪。七年抗争,终于等到迟来的正义。贪污受贿案,乃检察院自侦案件,冤案炮制是如此轻易,而无罪判决又如此艰难。是故,王义兴判例弥足珍贵。特编发此文,希冀更多的贪污贿赂冤案早日平反,炮制冤案的人早日被绳之以法。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王义兴,原系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科技副镇长。


福清市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以受贿罪(受贿3万元)判处王义兴有期徒刑三年。王义兴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该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福清市法院又于2011年3月7日以受贿罪(受贿3万元)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判决。王义兴不服判决,再次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裁定。2011年5月7日,王义兴刑满释放。


出狱后,王义兴不断地申诉和信访,引起福清市和福州市两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2016年9月18日,福州中院依法再审改判王义兴无罪。


此前的2012年12月12日,王义兴曾写给福建省政法委的一封控告信《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信中回顾了福清市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炮制冤案的过程。


刑讯逼供发生在看守所特讯室


2009年9月,送钱中间人黄明飞(系渔溪镇东际村党支部书记)和吴福强(系渔溪镇东际村村委主任)二人假借向王义兴送钱的名义,乘机骗取村民集资钱款三万元。11月底案发后,他们基于多种因素既不会承认参与行贿,更不会承认骗取钱款。福清检察院办案人员武断专横,错误断定王义兴一定是收了钱,为了完成年度查案率,他们竟然误导黄明飞和吴福强等人捏造虚假证言对王义兴进行受贿指证。在采取诱供、刑讯逼供等种种非法调查取证手段的情况下,黄明飞和吴福强“顺水推舟”,作了伪证,栽赃诬告陷害王义兴。


2009年12月7日下午,福清市检察院以王义兴涉嫌渔溪镇东际机砖厂经济问题为由,传唤王义兴至该院审讯室,从此开始了粗暴、漫长的“隔离审查”。在审讯过程中,王义兴才从办案人员那里得知是黄明飞说了送三万元钱给王义兴。为了能尽快弄清事实真相,王义兴强烈要求办案人员能够让王义兴与黄明飞当面对质,但是办案人员以“要对质到法庭上面去”为由,拒绝了王义兴的所有解释和请求。


检方审讯一直持续到8日晚上,紧接着就对王义兴实施了刑事拘留,并直接把王义兴带到该院设在看守所的特审室继续审讯。直到9日下午才把王义兴送到看守所监室。从12月7日起,办案人员“连续三天两夜”没有间断、轮番地对王义兴进行特审,不给吃喝、不给睡觉,采取侮辱、诱骗、打骂等粗俗卑劣的审讯手段,对王义兴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试图逼迫王义兴承认收钱。在接下来的几天刑拘日子里,办案人员采取同样惨无人道的审讯手段,继续逼迫王义兴承认根本就没有的事实。


王义兴确实没有受贿,因此誓死也未承认那个莫须有的罪名。王义兴被刑拘14天后,于2009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二审、重审、二审 将错就错


2010年2月4日下午,福清检察院委托了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测谎专家对王义兴进行测谎,测试结果证实了王义兴没有收到钱,说的是实话。福清检察院这才真正意识到他们当初对案件事实做了误断,此时他们是“骑虎难下”。他们本应及时纠正错误,却因为办错案必将失去“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的名号,进而直接危及到政绩,最终竟然选择了将错就错,并于2010年4月2日把王义兴公诉至福清市法院。


福清市法院面对明显是串供造假的证人证言,在钱款来源及去向等重要物证均查无实证、王义兴本人“零口供”、且黄明飞和吴福强拒不出庭对质的情况下,未加核实,枉法判案,于2010年6月7日以受贿罪(受贿3万元)判处王义兴有期徒刑三年。


王义兴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该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的福清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在未取得任何新的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未能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而是按照“疑罪从轻”、“关多久判多久”的惯常做法,于2011年3月7日以受贿罪(受贿3万元)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错误判决。


王义兴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作为二审福州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时,未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错就错” 维护一审错误判决,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2011年5月7日,王义兴刑满释放。


被掩盖的事实真相


1、2010年2月4日下午,福清市检察院委托了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测谎专家对王义兴进行了心理测谎,测试结果完全证实了王义兴没有收到钱,说的是实话。但福清检察院仍不肯提供测谎鉴定结论,继续掩盖测谎结果对王义兴有利的事实。


2、案件侦办机关对王义兴的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其结果足以证实王义兴是清廉的干部。而且,所谓三万元“行贿款”的来源及“受贿款”的去向始终都查无实证。


3、王义兴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是黄明飞和吴福强的证言,但他们的证言明显就是通过人为串供造假以达到的一种“高度吻合”,甚至不该吻合的也给予吻合处理。即便如此,他们的证言还是疑点重重、自相矛盾,证言之间也是相互矛盾。王义兴出狱后通过与黄明飞和吴福强的直接核实,也足以印证他们证言串供造假的事实。而且,本案存在诸多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4、王义兴通过与吴福强的直接核实,证实吴福强所供述的“送钱过程”是虚假的。依据:①、2011年5月11日和14日两个晚上,王义兴出狱后两次与吴福强通电话,吴福强都在电话里证实说:钱被黄明飞拿走后,他没有和黄明飞一起去送钱,整个所谓的“送钱过程”他都没有见过,他证言中所描述的“送钱过程”是办案人员预先“设计”好的,他作伪证也是迫于无奈。②、王义兴多次到过吴福强家,通过与吴福强妻子交谈,吴福强妻子在交谈中也证实:吴福强被刑拘回来后,跟她说,事实上他没有和黄明飞一起上去送钱,整个“送钱过程”他都没有看到,这足以印证吴福强所供述的“送钱过程”是虚假的。(以上事实王义兴有通话、交谈录音可以查证)


5、王义兴通过与黄明飞的直接核实,足以证实他根本就没有给王义兴送过钱。依据:①、2011年5月11日晚上,王义兴出狱后第一次与黄明飞通电话,在与黄明飞通话质问中,黄明飞对钱款去向的回答始终是吞吞吐吐、语无伦次。既没有说送钱给王义兴,更不敢承认自己骗取钱款,只说他最终要准备进看守所。很显然,他根本就没有送钱给王义兴。(以上事实王义兴有通话录音可以查证) ②、2011年5月12日上午,在吴福强家,见到了黄明飞和吴福强,在场的还有东际村干部吴志强以及渔溪镇苏田工作片包片领导和工作组等人。面对王义兴的质问,黄明飞对钱款去向的回答始终是无言以对,极为愧疚。他既没有说送钱给王义兴,更不会当众承认自己骗取钱款。(在场人可以查证) ③、从黄明飞关于“电话监听”证言的前后逻辑矛盾足以推断出:黄明飞骗取了钱款,王义兴当时对他参与送钱毫不知情。(案卷中可以查证) ④、黄明飞家庭经济拮据,负债累累。他个人又喜欢吃喝玩乐,就连平时的零花钱也是东挪西借,这些情况只要是熟悉他的人都是知道的。凭借他这样的经济状况和不良喜好,收敛不义之财也是情理之中。


思考:刑讯反贪何时休



福清市检察院在案件侦办初期,把王义兴列为嫌疑对象,对王义兴百般折磨、刑讯逼供。最可恶的是,在案件侦办后期,通过测谎明知案件事实有误,但为了政绩,他们却宁愿选择将错就错,也不愿选择纠正错误。这种滥用公权力、草菅人命的行为,与运动式整人、迫害有什么两样?


人民法院,本应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他们面对明显是串供造假的证言,在主要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因为是检察院自侦自诉的案件,枉法判决王义兴有罪,在整个案件审理中纯粹就是充当“吃饭”的角色。如此判案,法院和检察院不如合署办公;如此“零口供”判案,只要“有两人以上说他杀人,不需要其他物证,他就成了杀人犯”,那么法律不就成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的工具!


“十八大”报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司法腐败乃腐败之首,使社会渐失公平正义。福清市检察院为了先进名号,捞取政绩,不惜制造假案,坑害无辜,其最终践踏的是法律,欺骗的是民众!此桩冤案已经给王义兴及家人均造成巨大的伤害。公平正义是社会平安、和谐、稳定和进步的“基石”,但愿那些炮制冤案的人早日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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