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著作 > 本站原创 >
 
【特稿】刑事法庭,你还敢出庭作证吗?——泸州证人被抓案随笔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曾维昶     更新时间: 2016-08-28    分享到



▍文 曾维昶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背景  


2016年7月29日,原四川合江县委书记受贿案第三次开庭,李梅等4名证人出庭作证,4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否认了开庭前在有关部门的书面证言,与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截然相反,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体系瞬间轰然倒塌。


有趣的是,其中一名军人出身的证人赵某在进入法庭作证时,首先向被告人李波敬了一个军礼,并表示,之前指证的所谓向其行贿380万元,都是被刑讯逼供瞎编出来的。此情此景,使得已经身陷囹圄的被告人李波当庭潸然泪下,场面感人。


庭审结束,公众期待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评判证据、查明真相,作出判决。


然而,一个突发事件始料未及,判决未出,出庭证人相继被抓。证人李梅于2016年8月9日中午被与案件无任何关联的的叙永县公安局从泸州市龙马潭区家中带走,连续审讯一夜后,次日被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刑事拘留,仅仅间隔一天的,即2016年8月10日中午,李梅又被从看守所“释放”,旋即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叙永县环保局一屋内。该房间很特别,一看便知,是“专门的办案场所”,全屋装饰均为软体材质,不留死角,看来,想撞墙自杀?没门!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存在如此尴尬的现实:一方面,刑事诉讼法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甚至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另一方面,一旦证人出庭作证后与庭前证言相反或与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相矛盾,立即被控“伪证、妨害作证”的刑事风险瞬间笼罩于证人全身。


证人被抓事件频发,只要证言与庭前证言或者指控证据相反,证人,难逃被抓的厄运!如此,谁还敢作证?


刑事司法体制设计的证人作证制度,其价值在于法庭能够客观全面的审查证言,核实证据,最终作出公正判决。故,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78条明确规定了法庭的具体职能: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法庭的职责是采信或者不采信证言。


泸州中院在李波受贿案审理中,出现的所有证人当庭全部作出了与庭前证言相反的证据,并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不仅摧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体系,还提供了需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据和线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需要考虑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然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或者根据检察人员“补充侦查”的建议,延期审理。


但吊诡的是,本案在检察人员提出“补充侦查”而决定(8月13日)“延期审理”之前,证人就被抓了。按理,李波受贿案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理应回到检察院继续侦查,该案中出庭作证的证人,依然属于案内证人,其证人身份依然存在。蹊跷的是,在泸州中院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之前,叙永县公安局8月9日就迫不及待地传唤证人李梅,8月10日又对证李梅(仅仅对证人)单方面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知道他们是根据谁的指示竟敢冒着违抗中央确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原则,直接大胆、简单粗暴地干预正在审判过程中的个案。 


所谓,李梅“妨害作证”,系李波受贿案而起。李波案本身案情复杂,被告人当庭控诉本案系受到泸州市纪委书记田某人为干预,打击报复,并提供了详细的田某干预案件的线索。且线索涉及田某干预省公安厅督办的一起涉黑涉恶案件,本应由检察机关对田某立案侦查。但是不仅检察机关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对庭审中发现的其他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反而“举报”因为自己的指控证据被依法出庭的证人推翻,并被指系非法所得,就通过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抓捕出庭证人,这种游戏让人们感到法治环境似乎回到了上个世纪。


证人证言,应该在思想自由、排除恐惧的环境下“核实”,才能有客观真实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对李波“受贿”的“补充侦查”,内容涵盖证言的再次核实和收集,对出庭作证的证人李梅,只能以对待证人的法律方式去核实。在法院还没有“延期审理”决定之前,就以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抓捕证人,在强制措施中“核实”证词,在证人失去自由情况下“核实”出来的证词,客观性几何?真实性有多大?不言自明!


“以审判为中心”的价值在于,法庭有权独立裁判控辩双方的证据。庭审才是“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法庭在没有作出证言无效或者有效的情况下,断然抓捕证人,实行有罪推定,置审判权威于不顾,藐视法庭,这必然与“审判为中心”相悖,也是对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的破坏。试想,如果未来,法庭采信了证人李梅的当庭证言,那么对证人的抓捕,是不是又要追究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呢?


如果按照叙永县公安局是以“证言前后不一”作为“犯罪事实”对李梅立案侦查的逻辑推定,之前的侦查人员及其他部门人员也存在威胁、欺骗、引诱证人违背事实作证的嫌疑,又为何不对取得先前李梅证言的侦查人员及其他部门人员一并立案侦查?特别是与本案并无关联的叙永县公安局对辖区外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直接立案抓捕,只能有一种结论,那就是叙永县公安局的上级泸州市公安局非法指定安排,是对一起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证人进行主动立案抓捕的事件。如果像泸州市公安局公告所说的那样“接受群众举报”,显然是荒诞的。因为一来该案是泸州市公安机关的监督部门检察院办理的,二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其三是该案公安机关并未参与庭审,其四,是李波家属只有5人获准旁听,哪来的“群众”?所以,公安机关在这种背景下直接抓人,唯一的可能就是受到了能够领导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某个领导人员的非法干预。使得本案成为只要证人改变庭前证言,就会被以涉嫌犯罪抓捕的事件、使得庭审成为只能有一种声音事件、使得本案成为上了法庭的被告人必须有罪的事件!这哪里是以审判为中心?哪里尊重了法庭的证据裁判权?


庭审虚化,形式审判,必然危及依法治国的根基。


长此以往,刑事法庭上,要么是证人消失,法官对着一张纸思考,公诉人拿着一张纸振振有词,辩护人对着一张纸质证;要么是有证人出庭作证,证言与庭前证言“完全一致”、与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相互印证”,否则,“立案侦查”伺候!


当下,证人被抓事件频发,如果你心怀正义,想出庭作证,你就可能面临被抓捕、被强制措施、被犯罪的风险!


如此,在中国的法庭上还会有证人席吗?


如此,还有人敢出庭作证吗? 


如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是形同虚设吗? 


如此,只要上了法庭的被告人就真的有罪了吗?  


如此,如此!


在本文写完之际,同样在四川,在成都,尚未出庭的证人,因为提供了与之前不一致的证言,调查取证的两位律师也被抓了。接着,一天不到,全国就有超过300名律师联署签名发表对成都两名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权利被侵害问题表示关注,发表声明,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我们也希望泸州证人出庭被抓案,能迅速在法治框架下得以解决,那些背后干预司法个案的某些“领导人”能自己解开自己系上的“铃”,不要觉得天高皇帝远,迷迷糊糊按照自己的非法“惯例”冒天下之大不韪在互联网时代还干着公然违反法律、甚至违抗中央的“傻事”来。


期待,法治就在当下!


备注:作者曾维昶系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泸州证人李梅被抓案辩护人之一。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仲若辛:洗冤群记
下一篇: 仲若辛:从浙江金华一起赌博案看刑事法官经验法则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