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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看完呼格冤案追责,回家去抄《大清律例》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6-08-12    分享到


摘要:呼格案追责,26人中,最重的是行政记大过处分;而杨乃武小白菜冤案中,革职的10人,判刑的2人,发配流放的2人。清政府的《大清律例》,你是不是看呆了?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1996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厕内,一名女子被强奸杀害。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此案的凶犯,随后被枪决。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6人进行了追责。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追责结果如下:


公安机关11人:


1、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5、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6、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7、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11、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检察机关7人:


12、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3、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6、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17、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8人:


19、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1、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2、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23、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24、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25、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26、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上述名单共计26人,据官方发布消息称,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笔者注意到:


1、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后来并未被追责。2016年8月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冯志明被公诉的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的罪名与呼格案无关。



2、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也无一被追责。


3、上述对26的追责中,最重的党纪处分是严重警告,最重的行政处分是行政记大过。在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中。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都属于较轻的处分,不影响他们的职务和待遇。


4、从1996年4月9日案发,到2016年1月31日问责结果公布,历时20年。


对此处理结果,呼格吉勒图哥哥表示:不满意,不接受。



一个新的上访户就这样诞生了。



看完呼格冤案追责,再来看清朝的杨乃武小白菜案追责。



发生在清代同治、光绪年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是晚清四大奇案之首。这起惊动清朝最高统治者的“惊天冤案”,审理近四年,历经同、光两朝,先后经过余杭知县、杭州知府、浙江按察使、浙江巡抚四级审理,复经都察院咨回浙江巡抚,交杭州知府复审,并经特旨钦点的浙江学政胡瑞澜复审等,均未能纠正冤案,最后经过最高统治者谕旨,交刑部进行审理,始得平反纠正。清廷对参与办理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的相关官员进行冤案追责。


追责结果如下:


1、浙江巡抚(相当于省长)杨昌浚革职;


2、浙江学政(相当于副省长)胡瑞澜革职;


3、杭州知府陈鲁革职;


4、宁波知府边葆城革职;


5、余杭知县刘锡彤革职,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年逾七十不准收赎;


6、黄岩知县郑锡皋革职;


7、嘉兴知县罗子森革职;


8、候补知县顾德恒革职;


9、候补知县龚世潼革职;


10、浙江按察使蒯贺荪已死,免于追究;


11、杭州府幕友章浚革去训导;


12、仵作(验尸官)沈祥杖八十,判徒刑二年;


13、门丁沈彩泉杖一百,流放二千里。


杨乃武小白菜冤案追责,可以看出:


1、革职的10人,判刑的2人,发配流放的2人。


2、被追责的省部级官员2人。


3、主动辞职的8人。浙江巡抚衙门8名长随书办(相当于秘书幕僚),虽然没有处分,但主动辞职。


4、同治十二年(1873年)农历十月初五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发,光绪三年(1877年)二月十六日刑部向两宫皇太后和皇帝上奏审理结果,推翻原审判决,同日,下旨问责,其间历时仅3年多。


抚今追昔,感慨万千。经查,当时主导案件平反及下旨追责的,乃慈禧、慈安两宫太后及光绪皇帝。那时候适用的法律是《大清律例》。我真的是惊呆了。今晚回家去抄《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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