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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报实销?——南通中院二审宣判朱某某贪污受贿案
来源: 公众号刑事网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6-05-20    分享到


公众号刑事网2016年5月20日讯 朱某某贪污受贿一案近日由江苏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南通中院撤销某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根据该二审判决,朱某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朱某某很快即将获释。


此判决刑期,很容易让人想起饱受业界诟病的“实报实销”,即关多少,判多少。


一审期间,起诉书指控朱某某贪污数额人民币441046.96元,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于贪污罪指控中的35万元未予认定。2015年4月17日,某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继续委托仲若辛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二审法院多次延期审理,直至近期高法出台贪污贿赂罪司法解释才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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