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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双规”的正确姿势
来源: 公众号刑事网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6-05-18    分享到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刑事网


“第一次七天七夜不准睡觉,疲劳审讯,第二次五天五夜不准睡觉,第三次十天十夜罚站。办案人员说可能要锯掉双腿,后来在四名医生的救治下保全下来”。


以上是被告人周文斌在法庭的控诉。据媒体报道,前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被纪委“双规”近五个月,期间遭遇三次大规模的刑讯逼供。


无独有偶,前南昌市公共交通公司经理王立,在纪委办案点“3号房”98天,受尽折磨,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双侧额顶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第七肋骨折”,并两次发出病危通知书。


可谓是站着进去,躺着出来。


近年来,官员遭遇纪委疲劳审讯,乃至刑讯逼供情形,屡见媒体。


从公开报道来看,刑讯逼供的对象不分职务,无论高下。不管是前法院院长刘德山、何军辉,还是前司法局长邓成蔚,都未幸免此劫。


真的是做到了,刑讯面前,人人平等。


反腐古已有之,并非当下新词。笔者理解反腐,期待吏治清明。但纪委也不能无法无天,没个约束。


今天,我们结合“两学一做”活动,了解一下“双规”的党纪国法,研究一下“双规”的正确姿势。


“双规”又称“两规”,源于中纪委1994年3月25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条例》第八条规定,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双规”的调查对象是党员。实践中的“双指”或称“两指”,则是针对非党员调查对象的调查措施,其法律依据是《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2010年6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以上清楚可见,无论是《条例》,还是《行政监察法》,都没有赋予办案单位限制甚至剥夺调查对象人身自由权力。


不仅如此。与之相反的是,中纪委多次强调文明办案和规范化办案,注重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2008年10月20日中纪委《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第3条规定,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办案工作,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各个环节;坚持文明办案和安全办案,注重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即便是作为党内宪法的《党章》,也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今天,你抄《党章》了吗?)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章》所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且看《宪法》怎么说。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乃国之根本大法,《宪法》的上述规定,必然也是对纪委的约束。


其实,那些违犯党纪国法办案的人员,对上述规定并非不知。最近不是在搞“两学一做”活动嘛,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如果不知道,那是没学好,抑或是装睡着了喊不醒。


所以呢,有个别办案单位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术,企图钻党纪国法的空子。


有些地方所谓的纪委检察院联合办案,就是一大发明。这些检察院,认为纪委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约束,认为纪委办案点是法外之地,就利用纪委武威,借用纪委办案点,大搞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前期由纪委把炉膛烧热,后期检察院趁热打铁赶制笔录。终能大功告成,屡试不爽。


其实,对于这种非驴非马的变种办案方式,中央不仅明知而且明令禁止。


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办案协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文件)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办案工作中,不仅要紧密协作,更要严格规范,各司其职;严格禁止与纪委相互出手续,倒时间,严禁对同一调查对象、初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采取连续谈话,讯(询)问方式,故意规避法律,违法违规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


该《意见》还规定:在协作配合中,必须要坚决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办案主体明确、职责明确,坚决防止人员混同、身份混同和地点混同;严禁违规联合办案,党内审查与司法审查混用。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双规”期间出现限制甚至剥夺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少数地方对调查对象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和书供,甚至出现致伤、致残、致死的事件,说明“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在他们那里成了一句空话;《党章》和《宪法》在他们那里就仅是一张纸。


经是好的,给歪嘴和尚念歪了。


鉴于此,我希望,“双规”,尽快回归党纪国法正轨,展示正确姿势。惟如此,才能纠正个别地方给人造成的纪委搞运动整人的不良印象。对于那些打着反腐名义败坏党的伟光正形象的歪嘴和尚,也必须罚酒三杯。


金玉良言,万望不删。


我抄《党章》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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